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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按揭房產離婚怎分割
案情回放:原告徐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徐某于2011年7月起訴張某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按揭房產。.查明:涉案房產是被告張某婚前2007年9月3日首付16萬元,向銀行貸款34萬元所購,婚后原告與被告共同還款10萬元,房產證于2007年12月3日登記在被告名下。.委托鑒定機構鑒定該房產現價值100萬元。
.裁判:準予原被告離婚;涉案房產歸被告張某所有,尚未還的房產貸款為被告的個人債務,由被告承擔,被告張某向原告徐某給付涉案房產補償款10萬元。
律師評析:涉案的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以前,類似涉案的按揭房產在離婚案件一直令人非常糾結[www.hbhongyijixie.com]。今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本案中涉案房產是被告婚前簽訂買賣合同,并由被告支付首付16萬元,且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依法涉案房產歸被告所有[中法網]。設立在涉案房產上的銀行貸款為被告的個人債務,由被告承擔[中法網]。因房產的價值由50萬到現價100萬增值一倍,那么婚后還貸的10萬元,增值為20萬元,原被告各分割一半,因此,被告給付原告涉案房產補償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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