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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因盜竊財物被拘留、逮捕,因不是本地人,難以取保候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會見并仔細研究了案情:一是被盜物品價值不多,一萬多元,依據去年兩高對盜竊案件提高了入刑門檻,刑期是三年以下。但盜竊次數達七八十次,這是辯護的焦點。依據數額和多次盜竊的情節被告人有可能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盡力減少被告人的刑期,本著這個原則在庭審中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只是對一個單位,一個地點,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實施的盜竊行為,與盜竊不同被害人,事前預謀的多次盜竊行為存在本質的不同,也與入室盜竊,扒竊的行為不同,況且贓物全部退還,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小,不能因次數多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建議從輕、減輕刑事處罰。在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又主動認罪積極繳納罰金。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判處拘役刑四個月,刑期與被告人在看守所的時間相同,被告人在看守所宣判后遂即釋放,被告人極其家屬對辦案結果特別的滿意。
通過這個案例看出,法律還是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充分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害程度達到罪責刑的統一,也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是機會。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辯護人應為被告人積極創造減少刑期的機會,如取得被害人諒解,勸說被告人主動認罪,積極繳納罰金,對于法律被告人及其家屬知之甚少,這方面的工作只能由辯護人去做,這也是一個合格辯護人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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