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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為省時省事圖方便,將裝有大額承兌匯票的信封交給客車售票人員帶往目的地,未料卻被客運人員丟失,造成很大麻煩,由此引發一起運輸合同糾紛。該案經兩審.審理,日前,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作出判決,由客車所屬的被告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法網]。
2012年4月6日上午,安徽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人員趙某,將一個信封交給從太和縣發往江蘇無錫方向的一客車售票員,讓其運輸到無錫高速路口交給接收人員,并支付運費20元。信封內裝有兩張金額分別為20萬元的承兌匯票。后在運輸過程中,客車售票員將信封丟失,匯票不知去向??瓦\人員及時將情況告知了委托運輸人趙某。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企業申請簽發,具有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按票面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效力,為防止損失擴大,該化工公司即向其出票銀行所在地合肥廬江區.申請公示催告,后經.審查依法宣告該兩張銀行承兌匯票無效。因票據丟失給化工公司造成損失,為索賠該公司提起運輸合同糾紛訴訟。
一審.經審查,被告客運車輛歸屬太和縣一運輸公司,雖由個人承包經營,但作為企業法人的該運輸公司應依法對外承擔法定責任。客運車輛人員接受委托、收取費用,即與委托人構成運輸合同..,應當按照約定將化工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運輸到目的地。因客運人員的過失行為,致使運輸的銀行承兌匯票丟失,給化工公司造成后續申請公示催告及銀行利息損失計1.32萬元。遂依法判決被告運輸公司承擔對上述損失的賠償責任。
被告運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原告損失應由客運車輛承包人擔責賠償為由提起上訴。阜陽中院終審認為其上訴理由于法無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代物流、運輸業的發達,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方便。但由于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隱患。一是由于運輸公司內部存在車輛掛靠..,致使有的公司只收費而輕管理,一旦發生事故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依法只能是企業法人;二是對于客戶來說,貴重物品的運輸或捎帶,應慎重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盡量避免為圖方便而帶來麻煩的結果;三是對于建立起運輸合同..的雙方,必須依法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侵權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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