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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過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在岱山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以王XX在與人扭打過程中應當預見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死亡,而疏忽大意繼續和他人發生扭打致使他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人認為,死者系多種原因引發的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這種疾病是王XX不能預見和無法預見的,其主觀上不具有疏忽大意之過失,依法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故辯護人作出無罪辯護,并在法庭上強調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強..一再強調的疑案從無、司法公正講話精神。
2013年12月27日辯護人收到岱山縣人民法院(2013)舟岱刑初字第81號刑事裁定書,準許岱山縣人民法院撤回對被告人王XX的起訴。無罪辯護成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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