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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王某某在某公司上班自2010年一年多,單位一直沒有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后得罪領導,單位毫無任何理由變相辭退該員工,由于該員工很 ,業績很突出,無奈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李慶律師代理訴保定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經過調查取證,并參加了庭審,發表代理意見如下,僅供參考。
一、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
1、原告提供了保定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公司內部員工架構圖,工作證兩個,同事的證言并出庭作證,證實原告與證人是同事..,而且原告是證人的上級[中法網]。
2、被申請人的人力資源部經理發的短信,領取工資賬單,網店收入收據,證人的人事調動通知單和被申請人總經理的批示,證實被告處的經理是原告與證人的上級,更能證實原告是被告處的員工。
3、通過錄音光盤可以證實,證人與原告是同事,原告是被告處的員工。
4、更需要審判庭注意的是原告還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入證明,并且加蓋公章,直接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勞動..。
通過以上證據的相互印證,證實了原告是被告的員工,更加證實了原被告存在勞動..。
二、被告提供的兩個證人,經過原被告發問及法庭調查也可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在此不在贅述。
三、由于原告自2010年1月11日入職至2011年6月,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任何社會保險。依據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因此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為原告補繳社會保險(養老 醫療 工傷 生育 失業)費合計10648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請求.判決原被告勞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5個月)3594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雙倍的工資差額合計33759.94元(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
綜上所述,懇請南市區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保定市南市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 慶
年 月 日
案件結果:本案經勞動仲裁,后經.調解,在李慶律師的努力下,最終該員工拿到了公司的經濟補償及雙倍工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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