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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關規定,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作為王某某非法儲存爆炸物案的二審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過于簡單且偏離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辯護人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采石點負責日常管理事務”持有異議。
通過數次會見王某某,王某某均稱:“礦山不是我的,采石場不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炸藥也不歸我使用,我的權限只是看管好老板的財物。我和某某某都在給李某某打工,不是負責人和管理人。”同時辯護人在案卷材料當中也沒有找到證實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一審判決書對于這一點的認定缺乏證據支持;
二、本案應屬單位犯罪,而一審判決并未認定。
通過卷宗材料顯示:涉案爆炸物是某公司申請使用,通過某公司統一配送的正規爆炸物,來源和使用途徑均合法,采石點使用炸藥的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王某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本案應為單位犯罪。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王某某作為采石點普通打工人員,顯然還達不到這個級別,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顯然不妥。
三、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情節嚴重違背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
且不論本案具體由誰承擔刑事責任,僅從最高院關于涉爆犯罪司法解釋第九條精神理解,本案中公司從合法途徑取得爆炸物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僅僅是因為疏于管理導致剩余爆炸物未能及時交回民爆公司,又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完全不必認定為情節嚴重,而一審判決拒絕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在論述部分也未說明理由,導致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沒有適用。
綜上所述,由于爆破作業單位沒有完全遵循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導致王某某在發現剩余爆炸物后不知如何正確處理,王某某既非單位主要負責人,也沒有儲存爆炸物用于非法目的的主觀故意,一審判決科以十年有期徒刑明顯有失公正,請求二審.依法糾正[中法網]。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此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李慶 李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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