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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日,山東省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王某銷售給黃某的梨果生長調節劑涉嫌偽造廠名、廠址,正在萊陽市農行大樓門前進行交貨,隨即工作人員立即前去查獲并查扣了該批貨物,并對王某進行了行政處罰:1、沒收生長調節劑120箱,由本局處理;2、罰款20000元,上繳國庫。
王某到所咨詢,經詢問和調查,事實如下:
1、王某為公司職員,在與朋友的交往閑談中得知萊州有一臺灣商人,生產一種梨果生長調節劑,有多個品種,售價每支17元。為業余時間能夠賺點錢,王某在一呼百應網上刊登了銷售信息。煙臺的黃某隨即與其協商,以每支22元的價格訂購了24000支,支付定金20000元。后王某經過朋友張某某聯系萊州的臺灣商人,預付定金100000元以每支17元的價格購進三個品種120箱24000支,共計貨款408000元。
2、王某此前沒有進行過任何個人的買賣交易行為。
3、萊陽市場同種商品的果農零售價格每支不超過18元,不可能以每支22元的批發價銷售。
4、舉報人員對于交易過程太過了解。
5、黃某已對王某提起了訴訟,按協議約定要求支付不能交貨的違約金26萬余元。
在接到處罰決定后,經委托人的同意,提起了行政訴訟。針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代理人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僅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了辯論,代理人認為,萊陽市工商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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