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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幾點看法
河南盤古律師事務所 梁勇
《侵權責任法》的頒布與實施,對侵權責任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問題有新的突破,令人矚目。但是由于《侵權責任法》對一些問題的規定過于籠統,造成司法實踐中的諸多不便[中法網]。筆者就一些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侵權責任法》未統一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實踐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受害人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計算,使得賠償數據差距大,顯示公平與正義。雖然《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據確定死亡賠償金”。但是,如果只造成殘疾,未造成死亡的仍應分別計算,顯然還不公平。筆者建議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應當統一一種計算方法。筆者建議不分城鄉,統一適用“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至于其他的賠償項目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計算。
二、《侵權責任法》未就被撫養人生活費作出規定造成司法實踐不統一。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的解釋,但對該解釋如何適用仍然存在混亂。就駐馬店而言,《侵權責任法》剛實施時,市中院是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后來又通知不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至今年8月中旬又通知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筆者代理的一個案件,受害人死亡時29歲,父61歲,母60歲,死者是二老的唯一子女,均為城鎮戶口,由于今年4月中旬中院通知不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縣.未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致使兩位老人少得賠償金達21萬元。因此,《侵權責任法》未對被撫養人生活費作出規定,已產生影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其他兩點:一是受害人的父母未滿60周歲是否應得被撫養人生活費。筆者認為,受害人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受害人父母的期待利益。無論受害人的父母年齡多大,侵權人都應當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從另一個角度講,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是不一致的,男職工為60歲,少數特種行業為55歲,女干部退休年齡是55歲,女職工為50歲,那么我們怎么能按統一的60歲來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呢?假如受害人的父母為58或59歲,如受害人死亡其父母不能得到被撫養人生活費,這在法律上能公平嗎?二是已滿60周歲的人是否還有誤工費。有一案例,有一鄉村醫生,61歲,因事故手殘致傷,無法進行行醫。那么該醫生是否應得到誤工費?筆者認為,對于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遭受侵害,可不再計算誤工費。但對于不存在退休年齡的人員,則應計算誤工費,計算方法仍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這里有一個難點,就是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有一部分又被單位返聘或從事了其他行業,有一定收入,如遭遇傷害是否應得到誤工費呢?筆者認為應該得到。
以上是筆者在案件代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說出來與各位同行共同探討。[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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