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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辛某(男)是山東省鄒城市香城鎮人,孫某(女)是郯城縣新村鄉人,兩人在臨沂打工時認識并建立戀*..,雙方于2004年8月23日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了一個可*的兒子。兩人結婚后日子雖然過的平淡,甚至有些艱辛,但是夫妻恩*。后來孫某的弟弟在郯城做買賣銀杏樹生意,就讓辛某和孫某也來郯城做生意,兩人做生意踏踏實實,齊心協力,辛某負責聯系客戶,跑業務,孫某負責財務。兩人的生意做的很好,慢慢地創辦了自己的公司,購置了房產和車輛。在事業蒸蒸日上的同時,兩個人因聚少離多,缺乏溝通,夫妻感情慢慢發生了變化,經常因生活瑣事吵架,兩人終因夫妻感情不和,在郯城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協議第二條約定孩子歸男方辛某撫養,女方孫某享有孩子探視權,女方在探望孩子時,男方要給與方便和幫助,協議第三條關于財產分割約定“夫妻所有共同財產歸女方(孫某)所有,女方付男方(辛某)80000元,先支付20000元整,剩余的60000元在探望孩子期間續給”,被告支付了20000元后,余下60000元一直未付。辛某多次找孫某索要余下60000元遭到孫某拒絕,辛某找到我們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我接待了辛某,并看了辛某提供的證據材料,詳細詢問了案情,并分析了案件情況,充分告知了辛某本案存在很大的訴訟風險,但是也提示離婚協議并沒有對孩子撫養費問題作出約定,如果該案敗訴,辛某可以再另行起訴要求孫某支付辛某孩子撫養費,辛某最后決定委托我向.提起訴訟,雙方簽訂了風險代理協議[www.hbhongyijixie.com]。
案情分析與評價:
接受委托后,我幫助辛某書寫了訴狀,并對孫某的財產予以查封保全[中法網]。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孫某確實應當支付辛某6萬元,但是離婚協議并沒有約定明確的付款時間,綜合協議第二條和第三條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應該理解為:為了防止和約束辛某日后不給孫某行使孩子探望權提供便利和幫助,剩余6萬元應該在孩子18周歲以內續給,而不是一次性給付。辛某提出簽訂離婚協議時他的本意是夫妻..存續期間存在大量的夫妻共同財產,且都給了孫某,孫某應該在..次探望完孩子后一次性給付辛某6萬元。庭審中,孫某及其代理人提出該條應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應該在孩子18周歲以內給付,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本意是:孫某給辛某8萬元是折抵孩子撫養費。庭審中,辛某對當初約定本意是在孫某..次探望完孩子一次性給付的要求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孫某對于該8萬元用于折抵孩子撫養費的主張也沒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訴訟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能提供證據的一方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且法律有規定的依據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約定,民事案件中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優先適用。
案件的審判結果: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原被告同意在.的主持下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原告辛某同意被告孫某支付50000元(折抵子女撫養費),于2013年1月29日前付10000元,余下4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孫某同意在付清50000元后,在申請解除對魯QVVVVV車輛的查封保全。
三、原告方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雙方別無其他爭議。
五、案件受理費1300元、保全費800元,共計2100元由原告辛某負擔。
案件啟示:
好多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離婚時,因為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識,或者在簽署離婚協議時表達能力受限,簽訂的離婚協議有很多的漏洞,日后容易引起后續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離婚時 能夠咨詢律師或者委托律師代為起草離婚協議,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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