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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6日,A駕駛冀XXXX解放牌半掛貨車拉乘B沿307復線由西向東行駛至XX出口處路段時,由于遇險操作不當,導致車廂側翻與由東向西C駕駛的晉XXXX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相遇肇事,致A、B當場死亡,史根祥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死亡二人,傷一人的交通事故。經過山西省陽泉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隊做出晉公交認字【2012】第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甲方當事人A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乙方當事人C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丙方當事人B無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A為城鎮戶口。B為農村戶口,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終A和B以相同數額獲得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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