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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六合離婚財產分割
分割離婚財產的方式:
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婚姻法采納了約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同所有、部分各歸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房屋作為財產的一部分,其歸屬自然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來確定
.。可見,夫妻財產的約定在進行財產分割時,起著重要的法律依據作用
.。不少人認為財產約定或財產公證傷害感情。但是,這種理智的財產處理辦法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確實值得提倡,對財產分割爭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
然而,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還未采用這種方式,當發生爭議時,仍然需要遵循法律中對財產的若干規定。一般規定,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根據新的婚姻法,結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但是這并不是絕對的
.。新婚姻法公布實施后,法律明文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對房屋所有權的認定通常以產權證登記的名稱為準
.。如果房屋購買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則房產歸個人所有。
如果是貸款購房,就需要嚴格界定房屋購買時間及還款時間,即婚前一方購房,婚后還貸的,在離婚時可以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存續期間.同還貸款,應根據夫妻.同還貸款的金額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夫妻.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體的舉證來證實房產的歸屬。
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子女買房,此時房屋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父母在自己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就是屬于自己的財產,但一般在當事人結婚時,當事人的父母會告訴媳婦說,這套房子是給你們結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時,.可能會引用這個司法解釋的..款,認為這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房產。也就構成了夫妻.同財產。而在實踐中這種情形非常多
.。這時舉證成為重要的問題了
.。
2、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
(1)夫妻.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存續5年以上
.。
2)婚前一方承租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同還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承租權
.。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遷取得房屋承租權
.。
6)夫妻雙方單位連建或購置的房屋
.。
7)一方將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有,婚后合并調換的
.。
(2)應當依法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方
.。
(3)由一方承租的,給另一方面適當的補償。
(4)如公房較大的,可隔開或調房,分別承租
.。
(5)一方對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住房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暫住一到兩年期限
.。或給另一方面一次性經濟幫助。
(6).調整或變更承租權的,應征求房管部門的意見,并依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7)對夫妻.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如雙方條件相當,可采取竟價方法解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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