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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江蘇DD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今日的法庭審理,開庭前我認真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提出上訴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事實清楚,根據南京市交通管理局棲霞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上訴人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器具費
.。
二、一審法院計算上訴人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器具費有誤,屬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
(1)一審法院計算醫療費為5637.72元,而實際醫療發票總額為6599.72元。
(2)一審法院酌定按月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6月=12120元來計算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江蘇省統計局發布的《2018年江蘇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其中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4161元。上訴人作為會計專業的大學畢業生,在有固定工作證明下年收入達到54161元更為合情合理。誤工費應當是:54161元/12×6月=27080.5元。
(3)上訴人因意外車禍導致腿部骨折受傷活動不便而花費600元購買輪椅符合常情,屬于合理費用
.。一審法院僅以沒有醫囑而否認購買輪椅的必要性及與本起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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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摔骨折屬于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摔骨折屬于
工傷嗎走路上下班的,作為一個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發生意外,是否能認定為
工傷呢,這個需要區別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這個是肯定不能構成
工傷的,因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沒有注意到相關環境,且此時也是同樣沒有處于交通環境這個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車撞到了呢,是否能認定為
工傷呢,一般只要是行人被車撞到,上下班途中是能認定為
工傷的,因為機動車一般與行人發生意外的,機動車是負主要責任的,交通環境的大前提也滿足了,所以是能夠構成
工傷的,最后一種情形,行人被助力車、行人撞到.
員工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是怎樣的
員工加班
工資基數的確定是怎樣的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此處提供某地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供參考: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
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具體情況如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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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
合同約定的
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持。(2)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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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的網簽與備案的區別是什么? 商品房買賣的網簽與備案的區別是什么?一、商品房買賣的網簽與備案的區別是什么?1.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網簽只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規范銷售房屋,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絡化管理系統。2.備案是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3.兩者的共同作用是,防止一房多買,但我們要注意的是網簽是沒有備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實.
一、期房合同備案網簽的程序是什么?
一、期房
合同備案網簽的程序是什么?網上簽約的程序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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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打印經雙方確認的
協議或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在電子樓盤表上注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每一宗交易的網上操作程序應在24小時內完成。二、網簽的作用針對網簽后,對現有的交易體系有什么樣的沖擊,以及網簽將給客戶帶來什么樣的影響?首先網簽將會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對整個行業進行新一輪的洗牌,鄭州的經紀行業將會徹底告別“刀耕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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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辯護
律師指的是?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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