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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事起訴狀
原告:南京某某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
被告一:耿某,男,漢族
被告二:耿某,男,漢族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貨款131030元;
2、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5590.61元(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以上拖欠貨款逾期利息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5590.61元);
3、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師費2000元、保全費用1000元;
4、 被告二對上訴款項139620.61元承擔連帶責任;
5、 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
事實與理由:
2018年9月4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工程機械分期銷售合同,約定被告一購買原告EZ17設備一臺,設備價格為2000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被告一交付約定設備,被告一在簽訂本合同之日首付30000元,剩余貨款170000元于2018年10月24日按照欠款協議分期支付,最后一期至2020年3月20日全部付清
.。被告二為被告一合同履約擔保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現原告已于合同約定交付設備,被告一簽收后自2019年5月20日起未按還款協議支付貨款,依照合同約定,被告一逾期15日支付貨款,應在15日內一次性結清到期及未到期所有款項,故被告一尚欠原告貨款131030元
.。原告一直向被告一催要貨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一一直拖延支付貨款,不履行支付義務。被告二作為擔保人,應對被告一的違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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