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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南京某某某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被申請人: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被申請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再審申請人不服南京市秦淮區人民(2018)蘇0104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753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753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保險金1274658元
.。
2、由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
事實和理由
一、二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承保的設備所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1、根據保險單第一部分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和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的責任范圍包含了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二再審申請人承保設備所發生的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此外,根據
保險單第一部分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和附加條款第九條第32項第二款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可以看出,意外事故也適用于保證期內。
2、根據特別約定第16項當因發生短期或瞬間的氣象變化導致損失,如果有南京地區氣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新聞報道材料,則認定為保險責任,若氣象部門無法對該氣象變化提供氣象證明的,則經雙方同意,屬于保險責任。再審申請人已經提供了南京氣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保險事故是由于短期或瞬間的大雨,導致設備被淹沒,造成電氣設備損失。因此,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
.。
3、根據保險單特別預定第五項中的第(4)項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上述報告、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后,在14日內沒有給予答復或對被保險人作進一步的要求,視為保險人認可該項索賠
.。再審申請人于2017年5月21日就將事故報告、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交給了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5日才作出答復,視為被申請人認可了該項索賠
.。
綜上,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屬于保險事故,被申請人也認可了該項索賠,被申請人就應當按照保險單的約定進行保險賠償。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七份。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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