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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江蘇DD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時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今日的法庭審理,開庭前我認真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事實清楚,根據南京市交通管理局江寧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告張濤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
《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器具費。
(一)醫療費 88379.18元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因為被告承擔全責,得出醫療費用88379.18元,應當予以支持
.。
(二)護理費 11545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三)殘疾賠償金168504元。經過對原告的傷殘鑒定,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四)傷殘鑒定費2960元。原告出院后,為了確定傷殘程序,到了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花費2960元
.。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10500元。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權、身體權受到傷害,并且造成終身殘疾構成八級傷殘,不能與正常人一樣過著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張105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又合情合理,因此應當得到支持。
(六)營養費3600元。鑒定意見建議營養期120天,30元/天,故營養費為30元/天×120天=3600元。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
.。30元/天×22天=660元。
(八)交通費500元
.。根據原告和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
(九)財產損失費1900元。根據發票來主張。
二、本案中,上述費用應由第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的皖E38629 號小型客車在第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被告作為承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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