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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受郭某某的委托,江蘇DD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郭某某訴全椒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特別權限訴訟代理人
.。現對本案的本訴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因上訴人不能履行向被上訴人提供商品房購買按揭的擔保,上訴人要求退房并解除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事項,被上訴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全椒縣人民提起訴訟請求,并通過全椒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于上訴人缺席并沒有提供任何憑據,經法院審理后,又于2019年7月26日接法院通知進行二次開延審理,在庭審,上訴人向法庭所提供的證據,被上訴人不認可的事實與理由是:
案件全部事實如下1:甲乙雙方于2017年7月8日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被上訴人曾要求上訴人提供“商品房買賣銷售許可證”及其它相關許可證明,而上訴人銷售人員回答是:“商品房買賣銷售許可證及其它證明”只有公司總份,不可能給每個客戶看的,既然能銷售商品房可定是有許可證的,并向被上訴人保證在簽約“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可以看到,當甲、乙雙方簽約“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被上訴人增多次要求上訴人拿出“商品房買賣銷售許可證”及其它相關許可證明,而上訴人的銷售人員并沒有拿出,并一再推托的事實,為此上訴人在2017年7月8日時根本沒有拿出“商品房銷售許可的任何證明”,在該房屋買賣時就沒有如實告知事實,設下圈套。2:被上訴人于2017年7月8日在接到上訴人按揭銀行的通知并及時趕往商品房買賣銷售現場,并由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房按揭銀行包括有農業行、工商銀行、建設行和中國銀行等多家銀行在商品房買賣銷售現場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當時由上訴人的銷售員將被上訴人的商品房買賣按揭資料推介給現場的工商銀行,卻沒有通過工商銀行的按揭條件;后又推介給農業銀行也沒有通按揭條件;再又推介給了建設行,而建設銀行的辦事人員簡單問詢了幾句后并接受了被上訴人的按揭條件和資料(有銀行開據的憑據已提供給了法庭)之后的同時,甲、乙雙方在建設銀行面前于2017年7月8日時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日期,為此上訴人在明知被上訴人的商品房買賣按揭條件不符合前兩家銀行的情況下,還強行推介給建設銀行后并在同時與被上訴人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3: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條款的明確,合同自簽字時日起在九十天內付清購房全部余款等事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所簽下“商品房買賣簽字”日期為2017年7月8日,被上訴人并按照上訴人的要求當日付清了首付款,同時又按照合同中所約定期限和上訴人所指定銀行積極辦理按揭房的剩余款項。后于2017年7月23日被上訴人接到銀行通知并要求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由于上訴人沒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另份提供給被上訴人,為此被上訴人將銀行所要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時反饋給上訴人,而上訴人回答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由上訴人來遞交給銀行辦理的,無須被上訴人遞交的事實
.。而后于2018年3月18日被上訴人又接到上訴人的通知說銀行按揭批下來了,要求被上訴人去辦理網簽和房產登記等事項,并要求被上訴人將辦理完了的資料遞交給按揭銀行就可以了,其它就不用管了,一切由上訴人來辦理等等事實。為此上訴人明知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約定期限已經超過,也明知被上訴人已無法通過銀行按揭等事實,4:被上訴人在簽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即日起按照上訴人所指定和提供的銀行并積極主動辦理購房余款的按揭貸款,因銀行在后期所辦理按揭貸款時所向被上訴人提出的按揭條件與銀行在前期(商品房售房現場)時,當甲、乙雙方面在簽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接受被上訴人按揭條件的之間的按揭條件要求是完全不符
.。所以銀行在后期所提出的商品房的按揭條件,被上訴人實在無法提供和達到這樣的按揭條件(已在法庭上提訴過),并將銀行無法按揭的事由及時反饋給上訴人多次,而上訴人不但沒有正面回答和解決被上訴人的難題,而且還更換多名銷售人員輪番來敷衍被上訴人并指定被上訴人到其它銀行可以按揭,但被上訴人仍積極在按照上訴人所指定的多家銀行辦理按揭但仍然無果,為此被上訴人在無賴的情況下,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上訴人正式提出退房申請(憑據已提供給法庭),上訴人不但沒有答復,而且仍在更換銷售人員來敷衍被上訴人的最后一次為:2019年5月27日下午17時通過微信語音信息傳達被上訴人到銀行可以按揭的事實(有微信語音的證據),為此被上訴人有證據認為上訴人在明知被上訴人無法按揭的事實仍有意在拖延和欺騙被上訴人的事實,上訴人有隱瞞和欺騙被上訴人的事實,即違反了合同法
.。
理由
理由一,上訴人向法庭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的憑據,根據有關合同法(雙方簽約合同協議書時,應當是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各執一份的條款),而上訴人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書”既沒有雙方當面簽字認可的注明,也沒有提供給被上訴人另一份協議范本做為憑據的事實,上訴人即違反了雙方各執憑據的合同法
.。另外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系偽造簽字,即上訴人有偽造被上訴人簽字的違法行為。
理由二,上訴人向法庭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而上訴人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的文本格式和字體清晰度及字號閱讀等明顯存在偏小,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在“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的文本格式和字體排版上是有預謀的應用了模糊概念和誤導被上訴人在閱讀上的甄別難度,從而導致被上訴人在年齡上、視力上、閱讀上和分辨率上的難度加大的事實,被根據合同法39條規定(合同協議中的重點內容應當提示注解等要求),而上訴人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內容中的重點部分,既沒有標注重要提示、又沒有注解等事實,上訴人即違反了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
.。
理由三,上訴人向法庭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法,而上訴人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既沒有與被上訴人協商、也沒有向被上訴人出示和解釋此協議的內容,在被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上訴人單方面所提供的“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屬于強加給被上訴人的霸王協議,即嚴重違反了平等公平原則
理由四,上訴人向法庭單方面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甲乙雙方在簽約合同協議時,自簽定即日期起,將一式兩份紙面所簽名和日期的合同分別為各執一份的事項),而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簽定條款中的簽字與日期之間完全不符的事實,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系篡改和偽造合同中的簽字生效日期,上訴人即違反了合同法中的即日期簽定生效的有關事項。
理由五,上訴人向法庭單方面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而上訴人在簽定即日起沒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式兩份的另一份及時提供給被上訴人做為銀行按揭房的依據。在被上訴人多次要求上訴人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上訴人于2019年7月10號時才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另一份提供給被上訴人,并嚴重影響到被上訴人在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過程中無法有效辦理和延誤辦理的事實。從而導致合不能履行。
理由六,1:上訴人所提供給被上訴人“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內容條款與2017年7月8日由甲、乙雙方對待所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條款之間的條款完全不符
.。上訴人在沒有征求被上訴人的同意和認可下,擅自篡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條款)的事實,(被上訴人“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已提供給法庭):2:上訴人所提供給被上訴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定生效日期為2018年3月7日與實際合同簽定日期為2017年7月8日之間的日期完全不符。上訴人系篡改合同的生效日期3: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提供的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約日期為2018年1月8日與實際合同生效日期為2018年3月7日之間完全不符上訴人系篡改合同的生效日期,存在欺詐行為
.。
理由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而上訴人在明知無法擔保被上訴人能從銀行貸款按揭的事實,將責任以“銀行按揭及公積金付款方式補充協議”來轉嫁和脅迫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即屬于強買強賣行為。
被上訴人應當不承擔過錯,違約金責任不是被上訴人承擔
.。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退還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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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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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應具體分為哪幾種情況處理? 1、保證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保證債權一旦經過訴訟程序為生效的判決所確認,或然債權便成為確定債權,此時其與一般債權便不存在任何區別,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破產債權申報,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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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沒錢賠償會不會坐牢不會,坐牢是刑事責任,賠錢是民事責任。兩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但是,如果有能力償還而不予償還且隱匿隱瞞財產情況的,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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