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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起訴狀
原告:常某,女,漢族,現住江蘇省泰州市xx路,聯系電話
被告:某某某,男,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八集鎮xx號,聯系電話
第三人:南京某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xx號,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回購原告在某某某公司1.5%的股權,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 判令被告支付股權回購款6萬元及利息(從2019年6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是某某某公司的最初發起人,以擬設立的某某某公司的名義對外開發業務,尋找合作投資者。2015年8月25日被告和原告簽訂了《南京某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投資協議》),約定原告參與某某某公司的發起設立,投入人民幣6萬元,占某某某公司股份的1.5%。同時約定公司由被告自主經營自主發展,在合同簽訂一年內,完不成400萬的毛利潤(凈利潤為200萬),被告將原價回購股權。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投資款,被告出具收條
.。
2016年1月11日,某某某公司注冊成立,工商登記顯示,原告持股1.5%,被告持股96%,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但公司并未實際進行經營,創造利潤更無從談起
.。原告多次與被告商談回購事宜,被告各種理由拖延,直至拒絕通信溝通、拒不辦理
.。
原、被告簽訂的《投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被告拒不履行協議,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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