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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市六合區看守所位于六合馬鞍七里村七里組,是南京市六合區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專業刑事律師為關押在南京市六合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幫助、拘留會見、辦理取保候審,依法進行無罪申訴,罪輕,從輕,減輕,免處,不起訴,緩刑辯護等法律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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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顧敏在××社區虛假拆遷獲取補償的安置房,顧敏沒有實際控制和使用,補償款顧敏也沒有領取,不應認定為貪污”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顧敏“房子我是以張冬香名義拿的,但張冬香一點都不知情,跟她一點關系都沒有
.。因為自己家的人已經拿不起來了,張冬香畢竟是親戚,以她的名義拿,即使以后被發現了,自己親戚也好講”的供述與證人李某“三套房子都是我們家的,我們是借用張冬香的身份證辦理的,他們不知道具體情況
.。房子和張冬香沒有任何關系”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顧敏系借用張冬香的名義騙取拆遷安置房,張冬香與涉案房屋無任何關系,因他人被查處,顧敏、李某二人還曾經將涉案房屋退還至社區,足以認定涉案房屋系由顧敏控制和使用。證人李某、毛某乙的證言、書證分房計算表等還證實,毛某乙系李某女婿,受李某委托代簽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續、代領拆遷補償款12945.34元,足以證實拆遷補償款已被顧敏及其家庭占有
.。
庭審中,被告人倪修培否認實施了上述盜竊犯罪事實,關于其辯解意見,本院認為,1、被告人倪修培在蕪湖市看守所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均有供述,且錄像顯示,該份筆錄經其閱讀后簽字確認;2、關于其供述所竊財物數額與被害人報案數額有出入的情況,因案發時間較長,可能存在避重就輕或記憶誤差,本著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對犯罪數額采用就低不就高予以認定;3、上述盜竊犯罪中,本院認定的第三、四、六起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害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系偵查人員根據倪修培的供述后查證,可信度較高。4、關于兩次對被害人梅某戶實施盜竊的問題,案發后,梅某在南陵縣看守所內的多名在押人員中指認了被告人倪修培且被害人梅某與被告人倪修培就雙方打斗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另梅某在與倪修培打斗后,發現地上有一張身份證,當時梅某以為該身份證是倪修培本人的,在交民警時發現是一張“葛某”的女性身份證,這從另外一個角度又印證了其盜竊葛某的犯罪事實。
收受林某8、邱某財物共計人民幣3萬元。
3月,南京市禁毒專業隊在南京市東海鎮破獲一宗毒品交易案件,現場抓獲陳某6等犯罪嫌疑人
.。隨后辦案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陳某6的家里搜獲一批制毒工具及毒資,并將陳某6的妻子陳某4帶回南京市公安局協助調查。在此期間,陳某6的家屬為了使陳某4盡快結束協助調查,請求該村村委書記陳某5(另案處理)幫忙找辦案人員說情。陳某5受托后,通過時任南京市公安局瀛北所長林某8(另案處理)找被告人石某幫忙,在石的幫助下,陳某4當晚由陳某5擔保回家。事后,為感謝林某8的幫助,陳某4的家屬通過陳某5送給林某8現金人民幣3萬元,林某8收下該款后,將其中的1萬元送給了石某。
在陳某6案件的辦理期間,陳某6的家屬為了使其得到關照,通過陳某5送給辦案人員陳某6(另案處理)現金人民幣6萬元,陳某6收下該款后,經與時任緝毒專業隊負責人邱某(另案處理)商議,決定將其中的2萬元送給被告人石某。隨后,由邱某將現金2萬元人民幣送給石某,石收下該款。事后,林某8、陳某5等人請石某吃飯,期間石某收受了陳某5贈送了四支海柳煙嘴,后石某又收受了林某8贈送的駿馬圖一幅。
上訴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馬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上訴人馬某糾集他人恐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是共同犯罪;上訴人馬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原審被告人王元林、劉玉柱、王建光明知上訴人馬某聚眾賭博,而為其提供賭資、參與搭設帳篷、接送參賭人員、放哨、記賬等,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上訴人王順生在刑滿釋放之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馬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槍支罪,系自首,可減輕處罰;上訴人馬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原審被告人王元林、劉玉柱、王建光在賭博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認罪態度較好,應當從輕處罰。對于上訴人馬某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馬某在五臺縣看守所所作筆錄系在公安偵辦單位刑訊逼供形成屬于非法證據應當排除,排除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犯有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對于非法持有槍支罪,其中一支槍支已經不具備槍支屬性不屬于槍支,具自首、立功情節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馬某于2011年11月17日、12月13日在五臺縣看守所所作訊問筆錄與提訊證登記人員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屬于證據瑕疵,但已由檢察機關出具說明,并由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且上訴人馬某于12月13日、12月23日在五臺縣看守所所作訊問筆錄亦能與其他同案犯供述能夠吻合,證實上述案件事實的證據還有被害人報案材料、證人證言、同案犯趙斌、白棟棋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加以印證,足以證實其組織參與全部指控犯罪的事實,對于其與辯護人辯稱受到刑訊逼供所作供述不實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缺少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具有自首情節,原審已作認定,并在量刑時予以體現。
關于被告人石某的辯護人提出石某收受林某7的50萬元不應計入受賄數額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石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證人林某7、楊某2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石某不僅將南京市公安局建辦公樓要招投標的信息告知林某7,還向林某7承諾工程款的事他可以幫忙協調,并介紹了南京市公安局新辦公樓基建小組的成員楊某2給林某7認識,三人還曾一起商量如何幫林某7中標,如何各自去活動關系;而林某7之所以給石某送錢是因為石某向他透露了南京市公安局的工程要招標,向他提供有關工程設計進度等有關信息,還承諾他中標之后會出面協調工程進度款的撥付問題,石某還幫他找陳某2、楊某2等協調工程的招投標,所以他送石某50萬元。因而林某7送石某50萬并非僅出于朋友之間的感謝,而是基于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其承接南京市公安局的工程所提供的各種幫助,該50萬符合賄款的性質,應當計入受賄金額
.。
于被告人郁涵提出其從毒品中摳出0.5克給了劉某,其只是為他人代購的辯解理由以及其辯護人所提郁涵被抓獲時受到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并存在超期羈押等辯解、辯護理由。經查,鑒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郁涵被關押在十日未送至看守所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對郁涵在作供述不宜采納
.。被告人郁涵在看守所以及當庭對販賣毒品的過程予以供述,故應直接采納該被告人在看守所及當庭的供述。被告人郁涵、門旭東、孫某均供述被告人郁涵在販賣23克毒品時將多出的毒品拿走,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在收取毒資時沒有收到被告人郁涵給的0.5克冰毒,被告人郁涵及其辯護人亦未能提供郁涵將毒品交付給劉某的證據,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八起盜竊,被告人劉某、高某、唐某均當庭辯解未參與,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均不具體明確,公訴機關指控的作案時間亦與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相關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故該起指控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被告人關于第八起盜竊未參與及辯護人提出該起盜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
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盜竊,被告人唐某雖當庭否認參與,但其庭前供述與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認定該起盜竊成立。關于被告人房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某犯盜竊罪的罪名錯誤,應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庭審查明,被告人房某事前與被告人唐某共謀收購柴油細節,在被告人劉某、高某、唐某盜竊后,又按約定為其提供倉庫存放盜竊的柴油,并負責收購,被告人房某應系被告人劉某等人盜竊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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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單方
違約怎么處理?
合同單方
違約怎么處理?
合同單方
違約是指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
合同的過程中有
違約行為,此時
違約方就要向守約方承擔一定的責任。那么
合同單方
違約的該怎么進行處理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
合同單方
違約怎么處理1、采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63條的規定,對于預期
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
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
合同,并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于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
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采取解除
合同措施,可參照《民.
吸毒怎么判刑,吸毒如何處罰? 隨著社會發展的高速化與復雜化,涉毒犯罪的方式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隱蔽。對于自控能力較差的年輕人涉毒是一種較為容易被涉及的犯罪類型。那么吸毒是否要被判刑,是否有罰款處理呢?今天我們給您帶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夠解開您心中的疑問。一、吸毒怎么判刑吸毒不是犯罪,不會判刑的。1、對于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于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
最新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規定
最新民間
借貸糾紛的法律規定關于民間
借貸最新的法律規定,這就要說到最高法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了,即《關于審理民間
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民間
借貸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下面請跟隨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最新民間
借貸糾紛的法律規定《關于審理民間
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民間
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
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合同法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法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的免責事由主要分為兩大類,即
合同的法定免責事由和
合同的約定免責事由,而這其中約定的免責事由是我們無法提前預知的,必須要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那么您知道
合同法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嗎?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
合同法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1、不可抗力。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法律是如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條款
當用人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
合同時,個人應理清用人單位屬于哪種情況與自已解除勞動
合同,在此時,個人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下面我們帶您一起來了解。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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