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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已經改名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詳細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余糧村曉莊186號,郵政編碼2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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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區看守所比較偏僻,在南京市東郊,公交線路:乘坐84路,經過25站,到達小衛街,步行約320米,到達小衛街東,乘坐718路,經過6站,到達光華路·桃園路,步行約1.4公里,到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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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師為關押在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幫助、拘留會見、辦理取保候審,依法進行無罪申訴、罪輕、從輕、減輕、免處、不起訴、緩刑辯護等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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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相關案例:
被告人劉某某伙同原方山街道××社區書記文某某,虛構其親屬張冬香系××社區常住人口、在社區擁有住房等事實進行虛假拆遷,騙得拆遷補償款12945.34元及位于本市橫嶺新寓的9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1套。經鑒定,該房價值2735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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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原南京市方山街道楊村社區書記馬某某,虛構其親屬李某某系楊村社區常住人口、在社區擁有住房等事實進行虛假拆遷,支付差額9735.92元后騙得位于南京橫嶺新寓的12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1套。經鑒定,該房價值412693.2元。
★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相關案例:
新浪商店系被害人公開營業的商店,該店有工商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故不應認定其為居民的住宅,而是認定其為營業場所。該店由連成一體的三間店面房組成,內部各房間之間沒有明確的隔離,其中兩間分別用于放置貨架或作為門市,另一間內有一張床和一具液化氣灶具,同時也堆放著數袋大米、貨架和冰柜,以上情況說明店內的生活區域與營業場所沒有明確的分隔,生活功能和營業功能的區分不明顯
.。刑法“入戶搶劫”中的“戶”,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即公民以居住、生活為目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inkey}}>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戶為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根據該解釋,作為刑法意義上的“戶”,應當是以生活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為目的設立的場所,而其他為生產、經營、學習設立的場所,則不宜認定為“戶”。新浪商店是以營業為目的開設的公開營業場所,雖部分區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對封閉性的特征。本案事實表明,韋某某3人在實施搶劫時,新浪商店還在營業之中。韋某某等人是以搶商店的營業款為目的而實施犯罪,犯罪意圖和指向明確。被害人的臥室仍然是商店的一部分,與商店的經營區域不處于封閉的狀態<{{intel}}>,故不能以韋某某等人在此亦實施了搶劫就認定構成入戶搶劫<{{inkey}}>。根據本案事實,韋某某、岳向海、岳雷3人雖共謀搶劫,并共同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實施了搶劫財物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但尚不能認定韋某某、岳向海、岳雷3人的具體行為構成了“入戶搶劫”。
★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相關案例:
關于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辯解和申請。經查,被告人馬某、劉士幸均供稱,馬某與人發生口角,上前奪刀,致手部受傷。此情節雖與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記載馬某在來長春之前,曾在天津與人發生打斗,手部有傷的內容相吻合,但無法解釋長春市第三看守所入所健康檢查表中記載馬某腿部青紫、耳膜穿孔的成因。故依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inkey}}>,辯護人提出的排除馬某在移交看守所羈押前取得的言詞證據的申請予以采納。但被告人馬某4月14日15時10分至15時30分、5月11日14時05分至14時45分在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及在庭審中的當庭供述,均供認了自己參與了起訴書指控的盜竊犯罪,供述之間能夠相互印證<{{intel}}>,不存在矛盾,且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吻合,足以證實其參與盜竊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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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相關案例: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被告人對楊某實施的毆打、捆綁、禁閉及索取5000元現金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
徐某某、吳某某、沐某某駕車至海燕歌舞廳門前的目的,是準備在此搶劫從歌舞廳出來的“三陪小姐”,其主觀故意是搶劫現金,而犯罪對象卻是不特定的
.。被害人楊某上車后,徐某某等三人對楊某實施了毆打、捆綁、禁閉等手段,目的是為了直接劫取楊某的財產,只是由于楊某隨身沒有多帶現金,徐某某等人當時沒有能夠立即達到犯罪目的。但后來徐某某等三人仍通過暴力和脅迫等手段,迫使楊某本人用存折取出5000元現金。徐某某等三人向被害人楊某暴力劫取財產的行為并沒有涉及其他的人,其行為特征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行為是不同的,不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該行為應定為搶劫罪。
對徐某某的辯護人關于徐某某“有投案自首情節并有立功表現、屬從犯、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徐某某曾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但他當時并沒有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inkey}}>。關于吳某某及其辯護人以“構成自首,并有立功表現,屬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吳某某在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亦沒有如實交待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此外,本案中吳某某與徐某某、沐某某在搶劫犯罪中的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犯和從犯,一審判決中的認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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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楊某在盜竊槍支1次,并用盜竊來的槍支進行搶劫犯罪活動,搶奪槍支1次,并在搶奪槍支過程中擊傷公安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分別構成盜竊槍支罪、搶奪槍支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4項的規定,應當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刑,直至判處死刑
.。李某某、楊某成共同搶劫作案2次(其中1次未遂),楊某成還伙同他人搶劫作案1次<{{inkey}}>,其行為均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且犯罪情節嚴重。其中搶劫未遂的一次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intel}}>。李某某盜竊作案8次,盜竊現金及物品總價值1.9萬余元;楊某成盜竊作案6次,盜竊現金及物品總價值6000余元,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inkey}}>,構成盜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李某某、楊某成合伙盜竊、搶奪槍支、彈藥和進行搶劫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系共同犯罪,應從重處罰;且均為一人犯數罪,還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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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成功案例: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的行為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孫某某、葛某某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孫某某、葛某某要求馬某賠償死亡賠
償金81787.6元、喪葬費7801.5元、交通費1000元的主張有事實依據,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inkey}}>。孫某某、葛某某要求馬某賠償阮召森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未能提供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據
.。要求賠償岳某某搶救費5000元,但醫院出具的收費憑證載明搶救費數額為1392元
.。一審開庭前,馬某家屬已經給付岳某某家屬11000元,開庭后又交到5000元。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告人馬某服食搖頭丸后,因藥性發作實施殺人行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
★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成功案例:
一審判決認定的第1、2筆貪污系劉某某或伍某某應得的獎金
.。一審判決認定的第5筆貪污系公司發放的特殊貢獻獎,不構成貪污
.。一審判決認定的第6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認定的第7筆中56萬元獎金發放是公司集體決定,且案發前已經國資委行政處理退還,不應一事二罰再行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對認定為貪污的非法所得款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明顯違法<{{intel}}>;沒收劉某某個人財產1005萬元應當先確定劉某某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檢察機關超出原抗訴意見的支持抗訴意見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程序上違法<{{inkey}}>。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改制的規定作為本案定罪的法律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南京市玄武區看守所相關案例:
關于被告人尹某某、汪某、尹某、王某一方參與斗毆的其他人員由誰糾集參與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尹某、王某在庭審時均否認自己有糾集人員,且均供稱不知人員由誰糾集
.。被告人尹某某供稱己方其他人員由汪某糾集而來,與其偵查階段的供述一致,并提出解釋說明,但該供述遭到被告人汪某當庭否認,且被告人王某、尹某于庭審時未作進一步的指證<{{intel}}>。對于己方其他參與斗毆人員由誰糾集而來,被告人汪某在偵查階段供述系由被告人尹某某糾集,被告人尹某供稱不知由誰糾集<{{inkey}}>,被告人王某供稱同乘摩托車的三個男子是尹某某糾集,開車到斗毆現場的四個男子是汪某糾集而來<{{intel}}>。除了被告人尹某在偵查階段和庭審時均供稱不知由誰糾集而來,且其他被告人并未曾指證被告人尹某有參與糾集人員之外,被告人尹某某、汪某、王某關于誰負責糾集人員的前后供述和相互供述之間均有反復并且不一,經庭審對在案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及四被告人之間相互對質,尚無法準確認定本案被告人一方參與斗毆的其他人員由誰糾集的事實,被告人一方其他參與斗毆的人員具體由誰糾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作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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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的價值比較大,因此在發生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就比較緊張。那么實踐中,通常買房可能會遇到什么樣的糾紛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一、買房可能會遇到什么樣的糾紛(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示范文本第九條有關于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購房人有權解除
合同的規定。不管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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