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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一、何為刑事案件申訴?
(1)刑事申訴的概念與范圍
我國法律規定的申訴種類繁多,我國三大訴訟法均有申訴的規定。刑事申訴,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行為,具體包括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不服檢察院、公安機關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例如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2)申訴與申請再審的區別
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的一項訴訟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刑事申訴是按照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一定區別,無論在性質上還是作用上兩者不能混淆
.。
   (3)申訴與上訴
申訴與上訴都是一項訴訟制度,每個當事人都有上訴權和申訴權,且屬于自行處分的權利,并非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對終審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起申訴
.。除此之外,兩者還存主體范圍、受理部門、提起期限、法律后果等不同之處。例如,法律沒有規定提取申訴的期限,但規定了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提起上訴是否會影響未來申訴呢?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原理,當事人可以上訴但未提起上訴的,只要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申訴的,法院和檢察院均應受理,所以并不影響申訴,至于是否會影響申訴的效果,因案而異。
 
在民事訴訟中,最高檢曾頒布《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裁判,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在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后向人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檢察院原則上不予受理
.。后來因為以上規定在民訴法之外增設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限制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違反了上位法
.。于是最高檢宣告原第三十二條規定廢止
.。
 
二、刑事申訴的客體與主體
刑事訴訟的客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由此得知,刑事申訴的客體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具體為(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4)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刑事申訴的主體
    刑事訴訟中的申訴主體是法定的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71條第二款,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
 
刑事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案外相關人。
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原審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代表
.。
近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師不屬于申訴主體,但是,申訴案件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
 
當事人的代理人和其近親屬作為申訴人提起申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原審被告人在監獄服刑,申訴不是很便利,而由近親屬代為申訴,筆者建議,刑事申訴權的行使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本人的議案進,除了當事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時候以外,應以當事人的意見為準。
 
目前我國司法機關鼓勵律師代理申訴,初步確立了律師代理申訴制度。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文件《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確立了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申訴制度。
 
當事人提起申訴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引導申訴人、被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為進行。申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可以開展以下工作:聽取申訴人訴求,詢問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對經審查認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對經審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為申訴人代寫法律文書,接受委托代為申訴;經審查認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協助申請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為提交申訴材料,接收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聽證、詢問、訊問和開庭等。
 
三、刑事申訴的時效
我國刑訴法沒有對刑事案件申訴時效進行規定。申訴人可以在生效判決、裁定作出后任何時候提起申訴
.。
    最高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
.。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筆者認為,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后因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申訴不予受理的規定,屬于在刑事訴訟法之外增設了當事人申訴的條件,違反了上位法。
 
四、刑事申訴的次數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申訴的次數沒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申訴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可以無限地提起申訴,不論法院、檢察院做過幾次處理,只要申訴人不服處理結果,就可以不斷地進行申訴
.。
 
五、刑事申訴所需材料
 
申訴人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起申訴的材料基本一致
.。可以參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申訴至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
.。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一般要求提交一式三份。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一般要求原件和三份復印件,原件當場核查后退回申訴人或律師。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申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四)委托律師代理申訴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委托書、律師證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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