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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近幾年頻頻爆發民間資本的瘋狂鬧劇,民間借貸危機的參與人數以及涉案的金額都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高額的利息讓急于求得回報的不明真相的群眾盲目瘋狂投入,
明確民間借貸為借貸合同,依法適用有關合同的管轄規定
.。根據規定,要在自己的住所地.進行訴訟的,簡單且避免爭議做法是提前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由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住所地.管轄。
但實務中,發生爭議的往往是沒有事先予以約定的,在此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成為民間借貸管轄的關鍵。
實務中,大量法院以該批復作為其受理管轄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管轄的民間借貸糾紛的依據,裁定駁回了借款人的管轄權異議。那么該答復是否就是明確了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所在地.就有管轄權了呢?
筆者認為其實不然
.。最高院的這個答復并不適用于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是單務合同,在合同生效后,雙方不具有互相給付的負擔義務,只有借款人償還本息的義務
.。應該說民間借貸必須實際支付借款后才生效的法律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合同是單務合同
.。最高院的這個批復,嚴格意義上講,并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
.。且《合同法》第62條第1款第3項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應該講從時間順序上看,1993年的最高院的答復已經被1999年《合同法》中的規定取代,因而出借人所在地并不必然是合同履行地,除非雙方明確約定或者當事人一方能有充分證據對此予以證明。事實上,外省的相關判例中有排除該答復對民間借貸中的適用。如由于對給付貨幣的履行地沒有約定,承辦法官就以原告無法提供其履行出借款項義務的履行地在華鎣市的證據為由,排除了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適用
.。
盡管如此,浙江省高院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第3條還是明確了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當然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而在代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涉及到是出借人住所地在外省的話,筆者還是建議代理律師明確告知該風險
.。
現在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即借條上的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并無多大的爭議,除非被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實務中,被告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異議的情形并不多見
.。
律師實務中,較為復雜的是如何確定被告
.。一般民間借貸中都涉及到保證或抵押等情形,本文意在討論借貸..,對保證或者其他擔保..在此就不進行分析
.。
民間借貸訴訟主體爭議較多的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借款人與其借貸期間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只需借款人一人承擔還款責任。
(1)、出借人僅有付款憑證,無借條或其他能夠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證據的,出借人以民間借貸起訴的,若對方以不存在借貸合意抗辯的,則存在.以其舉證不能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在此,若有錄音、或者其他證人證言,能夠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的,則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其訴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較大,敗訴的風險較低
.。否則,作為出借人的代理律師,只能考慮以不當得利進行訴訟。
借款人若要對此進行抗辯,除了上文提到的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外,最直接的是舉證證明借款已經歸還。但如果雙方還存在其他經濟糾紛法律..的,出具人提出說歸還的款項不是用于歸還該筆借款的,則其應該提供雙方之間存在其他經濟糾紛,該筆借款用于歸還其他債務的證明。
(2)、有借條,但無付款憑證。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借條原則上已經可以證明雙方的借款合意,若借條中已經明確了“今借到”原則上可以視為對款項已經交付的認可,依法應該認定出借人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
借款人在此情況下,往往會提出借條簽字不是本人所簽的答辯,進而否認整個借款事實
.。此時,.往往會求助..,即做筆跡鑒定。因筆跡鑒定費用不菲,誰來承擔這筆費用,各地作法不一。浙江省高級人民對此認為,.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若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應依法裁判。
但如果借款數額較大,出借人還得繼續補充舉證。.認為此時僅憑借條不足以證明出借人給付錢款的事實,需要通過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雙方之間的..,交易.慣以及相關的證人證言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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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訂立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預先訂立的
離婚協議有效嗎?一、預先訂立的
離婚協議有效嗎?有效的,只要是雙方都認可的公平的就有效。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
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
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
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辦理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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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
法院判決才有效嗎?對于自書遺書即使不經過法律判決也是有效的,但自書遺囑必須有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對自書遺有爭議的可向
法院起訴,
法院出具判決書后會在判決書上蓋章。相關法律法規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
協議的,按照
協議辦理。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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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權利,就是受遺贈權。2、表示接受、放棄的形式不同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
一、員工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員工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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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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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但是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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