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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江蘇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鎮奣子路(原來的新鎮),俗稱“昆山市公安局看守所”,具體來訪路線是:在339省道和東城大道交叉口太倉方向,在蘇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東方路,再沿著新浦路,轉彎過宋家港路,到橋那邊轉金清路,一直往東到底即到
.。
律師提示:昆山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去昆山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
★昆山市看守所相關機構:
昆山市公安局地址: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前進東路,電話:0512-57702333
★昆山.組織未成年人參觀昆山市看守所接受教育
為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昆山.組織昆山市特色法治學校師生20余人前往昆山市看守所接受法治教育
.。
全體師生依次參觀了反腐倡廉警示長廊、反腐倡廉展示廳和未成年監區宿舍,看守所民警詳細介紹了看守所的日常管理規定,法官通過生動典型的案例告誡同學們要遵紀守法、珍惜校園生活
.。
★昆山市看守所設立勵志學校
在昆山市看守所,有一所勵志學校,這是 縣級看守所中,唯一一所專門為未成年在押人員改造和學.而創辦的專門學校。
“以前,我們和不少看守所一樣,對未成年人員只是單純的收押,別無二致
.。可這些失足者畢竟很年輕,前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教會他們怎樣做人,才是最重要的。”
正是帶著這樣的思路,昆山市看守所從多方面入手,在重重高墻內打造出了一所“勵志學校”。一個主要的目的,就是讓未成年在押人員在被羈押期間,能夠得到系統的學.和教育,規范其改造態度和改造行為,在高墻里為他們提供寶貴的學.機會。
在勵志學校,看守所對于硬件和軟件建設,都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設立專門的上課教室,購置教學設備和學.資料。學校根據未成年在押人員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了各種各樣豐富的課程,包括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英語、計算機、道德禮儀,甚至果樹栽培、畜牧養殖、書法、機械制造等都會涉及,“這樣做,就是希望他們今后走向社會,能有一技之長
.。”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談自首與坦白
坦白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坦白泛指一種認罪態度,包括自首與坦白,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 犯罪人系被動歸案。被動歸案是相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而言的。被動歸案主要有三種類型:(1)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歸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強制措施有五種,此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逮捕。(2)被司法機關傳喚到案。傳喚是司法機關為了訊問被告人而將其召到指定地點的一種方法。傳喚較強制措施雖然強制性要輕一些,仍具有不可違抗的性質。如果被傳喚人拒絕服從,就將進一步被訴諸拘傳。(3)群眾扭送歸案。無論上述哪一類型的歸案,都非出于犯罪人的主動,甚至是違背其意志的,因此都屬于被動歸案,這也是坦白區別于自首的最本質的特征。坦白的其他特征都是受此特征制約的
.。
2. 犯罪人交代被指控的罪行。也就是司法機關對他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傳喚,以及人民群眾扭送他所根據的罪行。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罪行,無疑是已被發覺的罪行
.。如果犯罪人被動歸案后所交代的是被指控以外、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其他罪行,那就不能成立坦白而屬于自首。我國現行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
3. 犯罪人自己交代自己的罪行。司法機關決定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傳喚,或者人民群眾扭送被告人時,通常只對案件有個粗略的了解,甚至有的只停留在某罪是某人實施的基礎上
.。全面、確實地查清全案情況,一般還有待于犯罪人歸案后的如實交代
.。所謂犯罪人自己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歸案后,司法機關未出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自己向司法機關陳述犯罪的情況,從而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全貌有所了解。否則,在證據面前,無法抵賴時才承認犯罪事實,就只能算作供認而非坦白了
.。可見,自己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是坦白區別于供認的重要特征
.。這種交代屬于一種被動交代,與犯罪人自動投案后的主動交代還不能相混淆。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談對刑事證明標準缺陷的完善建議
建議可以采用定罪標準與量刑標準分離的方式予以完善,對不同訴訟階段的刑事證明標準給予具體的規定:
(一)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明標準--明晰而有說服力的證明
偵查機關認為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有相當的說服力的,可以移送同級人民.審查決定
.。
(二)刑事訴訟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內心確信
檢察人員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理智,認為本案的證據已經足以令其相信被告人實施了指控的犯罪,并預測該案的審判
結果有較大的定罪可能性時,可以提起公訴
.。
(三)刑事訴訟中定罪的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
.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一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含義:
(一)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具有相關性;(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具有可采性;(三)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是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并且經過控、辯雙方的主詢問和反詢問;(四)根據當事人雙方已提出的證據,對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排除了其他合理的可能性;(五)當控訴方不承擔證明責任、無法舉證或舉證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標準時,.應當做出無罪判決 。
同時,在量刑時根據罪行輕重及擬判處刑罰的輕重,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在擬判處被告人死刑時,適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懷疑"的最高標準 ;達不到該標準的,只能判處低一檔刑罰;在擬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時,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擬判處被告人其他較低刑罰時,適用內心確信的標準
.。這種方式,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對司法實踐會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談現行裁判結構能否滿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需要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是為了排除而排除,其根本目的在于隔斷非法證據信息同事實裁判者之間的聯系,使該證據對事實裁判者最終認定被告人有罪時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要達此目的,在程序設置上一個必備條件便是必須存在兩個彼此獨立的裁判程序:一是實體性裁判;二是程序性裁判。實體性裁判的任務是運用具有可采性的證據對案件事實做出裁判;程序性裁判的任務則是將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排除于事實裁判者的視野之外。由此看來,不僅實體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在訴訟階段上應當是分離的,在裁判主體上也應當是分立的
.。如果實體性裁判者同程序性裁判者合二為一,非法證據即使被排除了,該證據信息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影響卻是很難消除的。美國證據法學家達馬斯卡將這種程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分離的裁判結構稱為“二元式結構”,他同時認為證據的“排除”,只有在這種“二元式”的裁判結構中才能真正實現。“二元式”裁判結構還可以有另一種解讀,即定罪裁判和量刑裁判的分離。前者專門負責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后者則是對已經認定有罪的被告人確定刑罰
.。這樣一種意義上的“二元式”裁判結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也是極富價值的:一方面可以使非法證據在定罪裁判中毫無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該證據信息在量刑階段閃亮登場,成為量刑法官最終確定已被定罪被告人刑罰的重要因素
.。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顯然不存在上述兩種意義上的“二元式”裁判結構。既沒有程序性裁判;定罪裁判和量刑裁判又是合二為一的
.。用“一元式”來形容我國的裁判結構是再恰當不過了
.。在這種“一元式”裁判結構中,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內的所有證據能力規則很難有效地運行。一方面,由于程序性裁判的缺失,大量缺乏證據能力的證據涌向審判法官,對審判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影響無法消除;另一方面,由于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二為一,使得實踐中在使用證據排除規則上畏首畏尾。正是這樣的“一元式”裁判結構造就了即使是最高.規定的有限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也鮮有適用的現象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認為:我國現行的裁判結構不能滿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需要,改革這種裁判結構勢在必行
.。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引進“二元式”裁判結構,建立程序性裁判程序并實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
程序性裁判應當置于實體性裁判之前,由不同于進行實體性裁判審判法官的預審法官進行
.。凡是有關包括非法取證在內的程序性爭議,都可以經相關人申請啟動程序性裁判程序。在程序性裁判中,應當有控辯雙方參加且采取公開的聽證方式。經過這一程序,預審法官應當就非法證據是否排除問題做出裁決。當事人對程序性裁判不服,應當允許獨立上訴。增設程序性裁判,表面上增加了訴訟成本,但是其對訴訟公正和效率價值的實現卻是無法估量的:..,程序性裁判可以取代現行的庭前審查程序,使庭前審查程序承擔起更多的功能;第二,程序性裁判可以使后來的實體性裁判程序中爭執點更加集中和突出,審判更富效率;第三,程序性裁判給當事人鋪設了一條獲取司法救濟的通道,訴訟更加公正;第四,程序性裁判可以完全阻斷非法證據同實體性裁判法官之間的聯系,審判更加中立
.。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離的基本方式是,將現行的審判程序改造成為定罪程序,即經過審判之后只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判。然后再在現行審判程序之后增設量刑程序,專門負責確定被認定為有罪的被告人的刑罰。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法官可以同一,但在量刑程序中除了原有的控辯雙方當事人以外,還應當邀請被告人所在單位、社區人員參加,他們可以就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人身危險性等問題發表評估意見;在程序性裁判程序中被排除的非法證據也可以在量刑程序中提出,成為法官量刑時考慮的因素;還應當邀請被害人參加,他們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要求
.。筆者認為,實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既可以實現刑罰的個別化原則;又可以充分聽取和尊重被害人的意見,加大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力度。既可以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程度;又可以解決現行審判中出現品格證據而導致的審判不公現象。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談重視酌定量刑情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適用
.。
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貫采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在當前社會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呈高發態勢,然而,刑罰措施對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于成年人。國內外的研究都已證明,許多未成年人,正是在實施..次違法犯罪后,被國家適用刑罰措施,貼上了犯罪人的標簽,形成人格障礙,最終終生走上犯罪的道路。基于此,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再次作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在這樣的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者應當緊扣司法解釋,重視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酌定量刑情節,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界限不是特別明晰的情況下,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指導,盡可能借助犯罪中具體的酌定量刑情節,實現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重刑化
.。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談不當得利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不當得利都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在民法上,依受益人在取得不當利益時是否知情,將不當得利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所謂善意取得,指受益人為善意,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不當得利的惡意取得,指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的根據
.。此種情況下,受益人應返還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可以看出,在不當得利的惡意取得的情形下,受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的故意。例如,在合同買賣雙方履行合同中,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履行合同已經完畢,但是,對出讓方繼續傳送貨物的行為,既不提醒也不制止。受讓方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的惡意取得
.。
其次,以受益人在取得財物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來否定不當得利可能構成侵占罪,是行不通的。因為,侵占罪并不是以取得財物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取得代為保管的財物時,行為人并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只有在其拒不交還時其犯罪的故意才彰顯出來
.。與此類似,不當得利本身只是一種事實狀態,并不構成犯罪,只有在不當得利人拒不返還時才成立犯罪,根據犯行與犯意同時存在的理論,其拒不歸還時的心理態度才是需要考察的對象,拒不歸還本身說明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可見,受益人取得財物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侵占罪沒有必然聯系。即使不當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當利益時為善意,并無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要其嗣后具有占為己有的意圖,拒不歸還不當利益,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因此,昆山市看守所律師認為,不當得利并不阻卻侵占罪的成立,在不當得利的情形下,具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關于不當得利是否可能成立侵占罪,無論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形成時間的先后”還是“占有是否義務返還原物”,都不是問題的關鍵
.。實際上,按照刑法的規定,成立侵占罪的兩種情形中,行為人對他人遺忘物、埋藏物的占有,本來就是不當得利,這一情形下自然可以成立侵占罪。需要進一步分析的是在“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情形下,不當得利與侵占罪的..。
★昆山市看守所:律師取保候審申請書
昆山市人民.:
江蘇.律師事務所接受劉某某親屬委托,指派律師擔任劉某某的一審辯護人,辯護律師現就貴院正在審理的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理由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本案昆山市人民.于 年 月 日以昆檢刑訴()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等七人犯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罪,向貴院提起公訴,至今已達三個月之久,但貴院對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尚未進行實際性的開庭審理,現又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導致本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已成既定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更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本案的事實,劉某某今年已達65歲,年老體弱,即使劉某某可能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現對其進行取保候審,也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況且,本案現審限已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故劉某某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述取保候審條件,理應盡快對其取保候審。
基于上述理由,現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人民.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之規定,申請對劉某某取保候審。
特此申請,請予批準。
申請人:劉某某的辯護人
江蘇.律師事務所(18801589148)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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