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尚未經判決的,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屬可以前往看守所會見:
1.留所服刑(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可以與直系親屬每月會見一次,每次親屬不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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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親屬持有效證件及在押人員刑事判決書,可到看守所接待室提請申請,未過上訴期以及上訴期間的除外;(含同案上訴);
3.看守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會見的決定,并電話答復。
4.親屬在接到準予會見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證到看守所辦理會見。
○報警求助:
110
○咨詢律師:
13052261268
。
18501560386(唐律師) 14751692778(趙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