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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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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股權與夫妻.有股權
股權又稱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是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享有股權以取得股東資格為前提
.。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即投資者依據出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向公司投資資本,因而取得股東資格;繼受取得指通過股權轉讓、繼承、股權分割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資兩合性,其人合性表現為股東之間基于對對方的資本、經營管理能力、信譽等方面的信任結合在一起通過出資.同組建公司來滿足獲得財產權益的需求。而通過繼受方式取得股東資格在一定程度上會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產生沖突。第二,從性質上,股權具有財產權益的特性。關于股權的性質,各國公司法的學者們存在較大分歧,在我國法學界對股權性質研討的過程中,形成了“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股東地位說”、“獨立民事權利說”等較有影響的觀點。“所有權說”、“債權說”及“社員權說”等觀點都存在著不能自圓其說的理論缺陷
.。 學界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股權是既不同于所有權也不同于債權、人身權的獨立民事權利。但不論是哪種關于股權性質的學說都沒有否認股權包含的取得投資收益的權利,也沒有否認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權益特性。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離婚時公司股權是.同財產嗎
離婚案件中,所有的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問題。它既不能被簡單地劃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毫無..;也不會統統都視作夫妻.同財產,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權是個人股權還是夫妻.同財產,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東是經過工商登記的實際股東還是隱名股東,股權(或股票)轉讓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權結構及章程規定情況,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等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股權處理結果
.。
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同財產,用婚后財產或者約定的.同財產投資的股權,屬于夫妻.同財產。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如何分割股權?
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用夫妻.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在當今社會中并不罕見。此時,夫妻一方享有該公司的股權屬于夫妻.同財產不論在學界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沒有爭議,但是存在爭議的是為夫妻“.有”的股權中是不是僅包含股權中的財產性權益,而不包含基于股權享有的.益性的權益,比如表決權、管理權、提案權等
.。分清這一點對于分割股權的方式尤為重要。
有學者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東只能是該名義股東一個人,而相應的股權中的財產權部分則屬于夫妻.同財產;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作為夫妻.同財產的財產權部分,當然是分割的對象,但對于.益權部分或者說股權能否整體分割,還要取決于其他股東的意志,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夫妻雙方有權平均分配股權。 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對股權的財產價值可以分割,但是基于股東資格享有的身份性權利的分割取決于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也有人認為,夫妻.有股權的分割,不同于一般的股權轉讓,而是在婚姻家庭的親屬身份..之間發生的向特定對象轉讓的股權變動情形
.。法律不僅需要保障特定公司的股東間的人合性,更需要考慮特定親緣身份..之間發生的財富分割與自由流轉,當這二者發生沖突時,法律應當維護倫理及人文主義而優先保障特定親屬..的價值。 在股權轉讓中,比較公司股東這一具有特殊..的群體和公司外部不特定的第三人,無論是從利益相關者優先考慮的角度還是從維護公司和諧穩定發展的角度,公司法都應當賦予公司股東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然而,特定身份..之間發生的夫妻.同財產分割以及對近親屬的股權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股權轉讓
.。因此,《公司法》第72條為一般股權轉讓設計的優先購買權制度不能適用于這種夫妻.有股權因分割而引起的股權變動情形。 后兩種觀點都隱含了離婚案件中,分割的是夫妻.有股權的整體,不僅僅只是對財產性權益的分割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贊同這個觀點,但是支持此觀點的理由有所不同,表現在:(1)從股權取得方式上看,通過向公司出資的方式可以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而在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是以夫妻.同財產作為出資取得股東資格,非股東配偶一方作為出資財產的.有人,也是公司的出資方,應當享有股東資格。(2)從股權行使方式上看,雖然非股東配偶沒有登記在股東名冊,不是顯名股東,但是由于有法定的特殊人身..,顯名股東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理” 非顯名一方行使股東權利
.。(3)離婚時因為基于婚姻..產生的代理權沒有了存在基礎,非股東配偶一方因出資所享有的股東資格卻沒有喪失基礎,基于股東資格享有的股東權利,尤其是原本由顯名股東一方代為行使的管理、表決等權利應由非顯名一方本人來行使
.。所以,離婚時,夫妻.有股權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予以分割。也就是說對于夫妻.同股權的分割,分割的是股權整體,而且分割的基礎不是轉讓股權(所以就更不涉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是以.有財產出資這一行為。有學者認為如果使非股東配偶一方成為股東會打破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完全可以由公司章程進行更為嚴格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沒有限制的,其人合性不足以對抗夫妻..所具有的身份性質
.。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離婚財產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方法上.應本著體現正義的理念來處理。因為,從離婚的制度上來看,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分割,而是必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以及補償問題
.。所以,公平分割財產的機制就是要在離婚時,主要不考慮婚姻期間財產的狀況和財產來源,而重點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條件處于弱勢的一方,不僅可以分割一半.有財產或分享對方增值的財產,而且還可以獲得更多的比例,這才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
.。當然,如果雙方已經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的,那么應該說這種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雙方所認同的公平基礎上做出的,此時,.也就無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如此做法是考慮到,在實際無過錯離婚理由的制度下,為了鼓勵夫妻為提高整個家庭的利益做出犧牲,應該把這些犧牲而導致的人力資本的變化及其所產生的預期利益作為婚內財產的一種形式在離婚時進行公平的分割
.。在有了這樣法律上的保障之后,婚姻..中的配偶們就會更多的以家庭利益為出發點來調整他們之間的位置和角色,對家庭做出更多的投入
.。在這樣一個良性互動的過程當中,走向成功的婚姻將越來越多,而走向解體的婚姻將越來越少,這正是離婚制度所追求的終極目標
.。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離婚考量。
由于實務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經營信息及財務報表信息不公開,同時公司往往有兩本甚至多本賬冊,對于公司經營的真實情況,非股東配偶一方往往一頭霧水,因此處理此類股權糾紛相對復雜,特別是對于股權價值的確定成為難點。
另外,對于股權分割,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持有股權的一方往往采取與其他股東商量、串通的方式,由其他股東購買股權排除夫妻另一方成為股東。同時,公司法解釋三之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認可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所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性,從而使離婚時,一方通過他人代持股權而產生的實際股東身份與資格確認成為難點。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對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對其股權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訟爭的股票是否屬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同財產。由于股票具有財產權內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財產制中有關約定財產制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股票有約定,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股票,雙方對此又沒有約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對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權,屬一方個人擁有的財產。但是該部分股權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卻沒有明確規定其歸屬,我們認為婚后的股權收益作為投資收益屬于一種孳息,該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同財產制的規定,應該屬于夫妻.同財產,仍然屬于分配的范圍。(2)訟爭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轉讓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轉讓..到下一步實際分割的進行
.。現時發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眾發行分為兩種:如社會公眾股和企業內部職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由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購買和操作。后者是在企業進行股份改造時向本單位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
.。兩種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處。對于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當分割給在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股票,則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將股票判給了解股票知識的一方當事人,如果雙方均具有這方面的知識,則可采取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票所有權的歸屬
.。對于內部職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據有關規定,內部職工股不得在社會轉讓和交易。因此,此類股票不應當分割給另一方所有,因為它只能由作為企業內部職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另外,一般來說,內部股股權的轉讓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規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后也只能在企業內部職工間轉讓
.。因此,內部職工股一般宜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3)訟爭股票的價格。股票的價格與公司的收益聯系比較緊密,股東可以通過持有股權而獲得公司分紅和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由于股票的價格總是處在不斷漲跌中,所代表的權利不是一成不變的,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完全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另外,股東除了因持有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而獲得收益,還可以通過轉讓股票獲得收益,而該轉讓股票的收益又與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和股息率有關。投資人可能會因為某支股票的行情好或者準確的拋售行為而獲得利益
.。由于股票價值的不確定性,而目前法律對此亦無明確規定,故股票價值標準如何確定應該由雙方.同協商,由.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加以處理
.。
我們在分割股票時,其實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因為股票作為有價證券是具有很大風險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為行情較好而獲得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于行情較差而遭受較大的損失
.。因此,經過分割后的股票,如果一方因為股票價格見漲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補償;反之,持股方如果因為股票價格暴跌而損失慘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如此才符合風險和利益均衡的原則。股票的分割問題處理后,此時,持股人除了可以憑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還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規定的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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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離婚時夫妻.同財產中股票及著作權的分割。
在各類離婚案件中,夫妻.同財產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識產權的分割一直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審理時較難把握和處理的問題。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處理好離婚案件中夫妻.同財產中股票及知識產權的分割是目前離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股票的分割。
由于證券市場的規模日益擴大,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又因為目前法律規定尚未明確,并且這類財產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應特別謹慎。股票的分割應遵循“三個確定”來進行:
首先,確定將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屬于夫妻.同財產。股票是夫妻..存續期間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資獲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財產投資獲得的,則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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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質,確定其是否可以轉讓。對于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分割給在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股票,則應先由雙方協商
.。對于內部職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最后,確定將要分割的股票的股價
.。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在處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離婚案件時盡量讓當事人盡快地達成協議,以防止因雙方當事人爭執而難于操作,甚至因延遲操作股票而喪失重大收益。
2、著作權的分割。
著作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所有人對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著作權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作為夫妻.同財產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財產,應符合以下幾項條件才可視為.同財產。
首先,該著作權必須是在夫妻..存續期間產生的。
其次,該著作權必須帶來了利益(財產利益)。
再次,該著作權必須是真實存在的。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著作權,在夫妻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同財產。而在加以分割時,又要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對于已經帶來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對這些經濟利益可按一般財產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
.。對尚未產生利益的著作權,原則上不進行分割而由創造方享有。
●江寧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占的比例進行分割。由于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并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
.。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形式有多種類型,這里主要討論以下兩種:其一,雙方以夫妻.同財產出資,與其他人.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型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雙方均登記在列,另一種是只有一方登記在冊;其二,以夫妻.同財產設立獨資公司的
.。
當夫妻以.同財產與他人.同組建公司時,如果只有一人登記為公司股東,這在夫妻..存續期間并沒有什么問題,因為依據當前國情,絕大多數家庭夫妻財產還是適用法定的所得.同制,由此所獲得的收益仍然屬于夫妻.同財產。但是,當婚姻..破裂面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問題便復雜了。因為,作為夫妻.同財產夫妻雙方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是一種投資收益權,也應該包括處置權,這種處置權包含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這種權利常常被忽略而無法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根據夫妻.同處理家庭事務的原則,我們可以推定夫妻對外投資的行為是夫妻的.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將.同財產變換財產形態投入公司作為公司資產的,從投入的一刻起就決定了夫妻將.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并.同享受投資所帶來的預期財產回報和利潤的分享
.。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質決定了其對于股東身份的挑剔,而同樣不可回避的是對股東身份挑剔,肯定涵蓋股東配偶
.。但應該認為,夫妻以.同財產投資,體現的是一種夫妻之間人身和財產合而為一的情況,用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是一種形式,隱名的配偶也是出資人。所以股東配偶雖不是股東,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種投資收益權,還包括對于股權的處置權,雖然這一權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務參與權
.。所以離婚時對于股東配偶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不應硬性剝奪而判決給予補償
.。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東配偶以股權身份加入得權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試想,對于原有的股東來說,他們更信任的應該也是原來參與經營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對他們而言是不會輕易接受一個“外來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同財產投資時就是以雙方的身份進行投資,雙方都以明確的程序被確認為公司的股東,那么,此時雙方可以說是無可爭議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她對公司的管理權仍然存在
.。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就能免去許多麻煩
.。可見,法律..身份的明確對于股權問題的處理是多么的重要。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以夫妻.同財產投資的獨資公司,而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經營管理權由哪一方獲得,主要要看雙方的意愿和能力條件,因為此時該問題涉及的主體只是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主張經營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得到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當夫妻雙方都對企業的經營權提出要求時,.應當考慮到企業歸屬雙方當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要看雙方對經營企業的實際需要程度,經營能力,以競價的方式即出價較高一方取得企業的所有權,然后由得到經營權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競價價格按照均分原則或者雙方協商的數額補償,.可以在補償時適當兼顧子女、女方的權益
.。當然,夫妻雙方雖然已決定離婚,但是如果雙方仍愿意.同經營的也可以在分清產權后繼續.同經營
.。如此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或者在經營上無法取得滿意的解決方案時,.也不應該排除這種情況的適用,而硬性以補償的方式來處理經營管理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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