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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江寧法律顧問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為公司、企業、個人提供咨詢服務,包括企業合同糾紛、勞動仲裁、企業債權債務、公司管理經營模式設計、風險防控及投資并購、融資信托、公司企業訴訟糾紛、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核、婚姻繼承、公司法、網絡法、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刑事辯護等訴訟或非訴訟等法律服務。
江寧法律顧問,為企業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江寧法律顧問法律服務內容:
1、協助公司領導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公司衙大經營決策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公司重要的規章制度,對公司規章制度及其條款的合法性負責;
3、審核公司各種技術、經濟、服務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工作,協助財務部門管理合同,監督合同履約;
4、參與公司的兼并、收購、分立、破產、反兼并、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招標、投標等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5、主持或協且辦理公司工商登記、變更、商標注冊、專利申請、技術發明創造、技術貿易等有關法律事務,為公司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法律建議;
6、開展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整理匯編公司業務需要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等
.。
★江寧區開展普遍法律顧問制度備案工作
為全面落實普遍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江寧區在成立區政府法律顧問團后,積極推進江寧法律顧問備案制度,真正將普遍法律顧問制度落實、指導、監督到位
.。
一是明職責。江寧區政府法律顧問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通知,開展全區范圍內江寧法律顧問備案工作,對江寧法律顧問備案單位、備案時間、備案內容等做具體規定,切實各部門明確職責,為開展備案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強指導。該區下發《江寧區法律顧問工作登記表》,要求各法律顧問委托單位認真填報本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合同內容等相關信息,初步建立全區各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檔案,提高對全區各單位法律顧問制度指導、監督的針對性。
三是整資源。該區將法治政府推進工作與律所品牌建設相結合,根據江寧法律顧問工作檔案統籌全區法律服務資源的整合和.享,實現隊伍資源整合、服務措施及渠道優化功能,為深入推進普遍法律顧問制度和全區公.法律全覆蓋工作奠定基礎。
★公司需要江寧法律顧問的原因
除了討債和打官司以外,一名 的律師成為你的法律顧問后,能夠為個人和企業做的事情還有很多,而且其中大部分工作對一家企業的發展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
.。假如你正在經營著一家企業,不妨考慮一下,以下很多方面的工作,都是可以讓你的江寧法律顧問來做的,或者至少應該讓他參與進來。比如說:企業的籌建、開業、歇業、變更經營范圍和注冊資金等等工商登記手續;專利、貸款、稅金減免、商標注冊、產品生產和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等申請、申報、申領手續;財產投保、交付保險金、轉移保險代理權、請求保險賠償金;財產租賃、抵押、贈與、信托、寄售;股票、債券的發行、認購;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股權的有償轉讓;房地產及大型資產的拍賣和商品代購;建筑工程承包、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投標、招標事務;企業的破產清算、兼并、收購、出售和企業資產重組;經濟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各類合同和章程的審查;市場、商品信息及企業資信的調查;起草、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法律建議書;參加經濟協作、經濟合同、聯營談判、簽約等活動;在報刊、某某、電視等公開場合等某項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發表聲明
.。
★江寧法律顧問公司設法律顧問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的最為明顯的一個變化趨勢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規化。也即運用法制的手段,在經濟往來和經濟生活當中盡可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和打擊不法侵害。而要達到這個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業當中設立一個江寧法律顧問,沒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沒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場經濟。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憑借的即是由法律調整的經濟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會使通過法律調整的經濟..和社會..變得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也就為法律手段介入企業經營提供和展示了更為廣闊的天地。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司法救濟是最終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經營中出現了問題,或與其他企業發生了糾紛,最終的、最有效的途徑也是通過司法的法律上的訴訟來解決,這就要求企業至少要在法律上取勝于對方,否則,企業就會蒙受難以估量的損失,
★江寧法律顧問江寧法律顧問具備的合同管理技能
江寧法律顧問工作的重點領域包括談判、審核材料和行政問責。
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功能是交流。 成功的候選人必須擅長這一領域。江寧法律顧問負責起草文件,準備方案和協調與各方參與合同的協議。 通常這些專業人士也呼吁政策溝通
.。 合同的專業人士有一個大范圍的個人與在常規的基礎上交流。 客戶、跨職能的團隊和供應商接口和這些專業人士
.。
有經驗的江寧法律顧問協商責任需要精明的策略
.。 合同可能非常復雜
.。 來與協議涉及的技能。 居住在合同談判之前,管理員花時間分析的要求。 在否定會議期間,這些專業人士必須要求所需要的,為什么它應該給。 這需要直接溝通和公平感和被
.。
跟上新規定影響合同的功能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 江寧法律顧問必須分析企業屬于特定的政策和法律合同。 審查合同意味著花時間理解特別規定、要求和條件,以確保他們遵守立法和遵循適當的程序。 江寧法律顧問必須精明的業務實踐,掌握金融問題和實踐良好的判斷
.。 解決問題是很重要的
.。 個人與精細的分析技巧很快想出解決方案和建議。
處理復雜的文檔在一個快節奏的環境需要組織能力
.。 跟蹤變化和監測合同在不同階段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由江寧法律顧問保持組織和控制的許多細節需要關注
.。
與跨職能團隊工作需要領導能力
.。 合同過程包括個人有不同的風格和個性。 江寧法律顧問必須有很強的團隊建設能力。 知道如何解決問題的團隊成員之間和其他關鍵人員的一部分是一個受人尊敬的領袖。 影響的力量發揮作用在處理同事和高層管理。 管理變更也很高的工作職責
.。 江寧法律顧問花時間指導和培訓下屬,他們還必須運用良好的判斷力選擇新的團隊成員。
★江寧法律顧問律師進行企業風險法律評估
律師通常被稱為法律顧問,為客戶提供建議。這一術語也用來描述作為一個組織內部的企業風險法律評估工作。在這兩種情況下,工作職責是相似的。像所有的律師,法律顧問需要特定的技能和個人特征才能成功
.。律師必須能夠研究和分析大量的信息,確定實際上是相關的情況和現在的她客戶,甚至法官和陪審團。她的重點是解決問題,所以她必須能夠客觀地看待一切事情,不讓她的情緒影響的分析。她需要 的溝通技巧,口頭和書面提出證據并寫法律文書,,還必須有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與客戶建立信任..
.。
雖然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職責會有所不同,從一個組織到另一個在所有情況下,她的主要工作是她的客戶識別潛在的風險,并減少或減輕這些風險提出建議。是有效的在這工作,她必須徹底了解她代表業務的性質。她可能需要建議不要采取可能有利可圖的但不道德或非法的商業機會,并必須能夠證明她的職位,業務經理會明白的。
江寧法律顧問的其他職責圍繞日常經營的各個方面
.。她可能會起草商業合同或定期審查現有的合同。律師不一定是一個倫理學家,但許多法律問題倫理或道德意義和法律顧問必須準備講的商業建議給客戶。她可能代表組織在一個商務會議或.調解糾紛或起草相關政策法律事務
.。
★江寧法律顧問訴訟律師在進行法律方案設計
是否代表一個刑事、民事或.上訴觀點,是訴訟律師的責任,評估合法要求的強度,并確定獲勝的可能性。
訴訟律師決定把問題交給.之前,要求先進行調查
.。 這是為了確保一個小事不必帶到法庭。 最初,訴訟律師將會見客戶,會見目擊者和調查事實。 這樣做都是為了確保充足的理由,并且實際上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補救措施
.。
律師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條款,和國家議事規則起草發索賠條例。 訴訟律師的責任是花大量的時間與客戶收集信息,可以提供最強的證據給.。
訴訟律師的義務是接收和發送書面質詢,口供,請求證據支持反對律師的回應
.。 這是訴訟的關鍵階段,一個草率的律師可能導致索賠,缺乏證據被.駁回。
大多數人都熟悉的審判
.。 訴訟律師通過調查發現所有的信息和 的法律論據給主審法官
.。 在民事案件中,訴訟律師必須證明證據的優勢之外,更有可能的是,她的客戶端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合法要求。
★江寧法律顧問談目前我國公司清算制度
目前,由于種種原因,致使公司清算制度已幾乎成為一紙空文,公司歇業后或終止后不依法清算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更具有代表性
.。有相當一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不善或經營期滿后,便不再進行年檢,任其自生自滅,工商部門也僅僅是在公司兩年不進行年檢的情況下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而了事,對于其他問題也不予過問。
那么,我國公司法及民法通則規定的清算制度為什么會形同虛設呢?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立法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立法上對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不明確,使得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已經成為逃避債務和風險的“合法”途徑。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根據我國《公司法》..百九十條、..百九十一條及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現,應當由股東成立產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但是,無論是民法通則的規定,還是公司法以及工商部門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是僅僅規定了公司股東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義務,卻沒有規定違反這種義務的法律責任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江寧法律顧問認為,顯然,這種處罰,對于公司股東來說,幾乎沒有任何懲罰作用
.。這種僅有假定沒有制裁的法律規范的強制作用可想而知
.。正是因為立法的不完善,從而造成了現實生活中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公司股東不對公司進行清算、任其自生自滅的現象較為普遍。
★江寧法律顧問談有限公司解散的六種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解散無須股東會再另行作出決議,但公司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
.。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三、股東請求.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處罰解散
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最常見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業,實際處于解散狀態,但公司股東不按規定進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最終,公司因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被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五、被.宣告破產解散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債權人向.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公司被.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決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對股東會關于合并或分立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江寧法律顧問談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為
.。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發生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兩種情形
.。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其次,公司的清算為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但遺憾的是,我國法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還相當滯后。我國公司法只有關于清算組的概念,但是沒有明確的清算主體的概念。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于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為法律確定為公司在清算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 它不同于清算組,清算組應為清算主體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
.。江寧法律顧問認為,公司的清算必須是以科學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規制的行為。
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圍為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
.。公司的出資不僅涉及公司存續時股東權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終止時,其將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資還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根本保證。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時候一定要核驗股東的出資
.。核驗完公司的出資后,重點應當清查公司資產包括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清償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據。對這些事項的清算,一是要清償公司的債權,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債務,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職工,并為公司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提供合理的依據。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終止,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因此,對公司進行清算自然為必要程序。通過對公司清算后,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
★江寧法律顧問談任何票據債務人的對人抗辯權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喪失受領票據金額的能力
特定的持票人如果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者被宣告破產,則該持票人實際上就喪失了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
.。如果其向票據上的任何債務人主張權利,后者可基于上述理由行使抗辯權。
2、 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據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我國《票據法》第10條至條12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持票人取得票據時必須給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手段必須合法、主觀必須具有善意
.。如果欠缺這些條件,任何票據債務對持票人具有抗辯權
.。
3、 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不具備實質的受領資格
持票人雖可在形式上證明自己有受領資格,但實質上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為欠缺實質受領資格
.。對徒有形式上受領資格的持票人,任何被請求的票據債務人均可抗辯。
★江寧法律顧問談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業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積極的業務,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因其原因或條件不同可分為兩種,即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任意解散是由發起人或股東約定或決議公司解散,與他人意志無關
.。按我國現行公司法及有關的規定來看,任意解散的原因主要有公司的營業期屆滿、股東會決議、公司合并或分立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等
.。強制解散是因主管機關決定或.判決而導致公司解散,不取決于公司及股東的意志
.。江寧法律顧問指出,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強制解散原因主要有命令解散、判決解散、宣告破產等
.。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組織后,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
.。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0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自此,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為清算中公司。
2.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局限于清算范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屬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對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產生重大的利害..,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轉讓
.。
★江寧法律顧問談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經利害..人申請,在.的主持和利害..人的參與下,對已具破產原因或有產生破產擔憂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擺脫經營和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本質上屬于破產預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重整制度產生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并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發展。由于其克服了破產與和解制度的不足,很快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江寧法律顧問認為,充分利用重整制度來挽救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如上所述,上市公司是現代社會企業的重要組織形式,員工多、股東遍布 各地、債務..復雜,對于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如果不設法予以挽救,而是聽任其破產解散,必然造成員工流離失所、社會問題叢生,而且使股東和債權人蒙受重大損失
.。由于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如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吸收股東參加重整程序等,能從客觀上幫助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走出困境,具有比和解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和一般的行政手段所無法比擬的優勢,因此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對于這些公司能夠有機會重新獲得新生,避免由于其退市或破產可能造成的沖擊,維護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無疑具有及其重要的現實作用。
其次,擴大對破產事件社會影響的關注范圍以適應現代公平價值的要求,也是當前破產法改革運動中一個重要的觀念更新,把對公司職工、股東、關聯公司、公司所在的社區、國家財政收入和社會保障等外圍受影響者的社會關懷,融合到破產程序和規則的調整中,使法律制度能夠反映或顧及其利益訴求,體現了重整制度對社會公平需求的滿足、對多數人利益的人文關懷。
最后,我國一些企業的破產試點表明:破產財產變現困難,變現成本高,財產變賣所得大大低于帳面價值,以致清算費用耗盡全部破產財產時有發生
.。在破產程序不確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費用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對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進行重整是值得提倡的路徑選擇。
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沒有規定重整制度,使上市公司的重整無法可依。可喜的是,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破產法》設專章對公司重整做了規范。新《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申請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對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等做了規定。
★江寧法律顧問談代位執行程序
在適用代位執行程序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過程中,還有以下一些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把握:
(一)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要嚴格地限定在執行程序內,代位執行在適用上以進入一般執行程序為必備要件
.。盡管《適用意見》第105條規定在財產保全時,可以針對第三人,但在強制措施上只規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兩項,不具備全面的強制措施,所以要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區分開來。
(二)注意區分相關概念 要做到全面準確適用代位執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條件和程序的同時,還須嚴格區分一些與此相關的容易混淆的問題
.。..,訴訟過程中的第三人與執行過程中的第三人的區別。訴訟過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因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的人
.。這種第三人屬法律上的訴訟參與人
.。而執行過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訴訟參與人,只是由于他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而被牽連進來的。這種第三人從訴訟過程中看屬于案外人
.。第二,代位執行與持有財物或票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的區別
.。前者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債權債務..,而后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物或票證沒有所有權,只是一種占有、使用或保管..,而且該項財物或票證是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必須交付的。對于后者,人民.應直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樣,非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不可
.。第三,代位執行與執行中的債務轉讓的區別
.。執行中的債務轉讓是指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追認,被執行人將其被執行債務轉讓給案外的單位或個人,由其承擔清償責任。該單位或個人對被執行人原本無債務,基于債務轉讓接受了被執行人的債務。當其不依債務轉讓協議主動履行,人民.可依債務轉讓協議裁定變更被執行主體,強制債務接受者清償債務,這時該單位或個人基于債務轉讓變成了被執行人
.。
(三)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應貫徹有限原則,禁止進行復代位執行
.。 即申請執行人代位執行權只能對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針對第三人的債務人,即所謂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發現他對他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這是因為,如果實踐中無限制地依次類推第三人,會使環節增多,..復雜,難以達到代位執行的目的,反而造成執行秩序混亂,增加執行難度。
另外還應注意,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不能繼續代位執行,而應中止執行,通知申請執行人參加財產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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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二、遺囑的有效條件由于遺囑是死者生前.
父親過世遺產怎樣繼承?
父親過世
遺產怎樣繼承?按照遺囑的條款來繼承,也可以根據《民法典》,
遺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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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應當先清償
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
遺產后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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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債務數額的
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承份額分割剩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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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已被分割完.
父母離婚后子女監護權歸誰?
父母
離婚后子女監護權歸誰?監護權仍然屬于雙方,夫妻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撫養,但無論由哪一方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的內容如下: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基本相同。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由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二、監護權的變更情況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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