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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海寧市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雙山村大轉盤東側,海寧大道和湖鹽線交叉口附近的雙山二里,殳山北面,地址導航:往雙山村的路,過了山往西,在路北面
.。海寧市看守所是一級看守所
.。
律師提示:家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屬是不能到海寧市看守所會見探視的,需要盡快委托律師會見,了解案情,并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基礎上做出..的應變策略,維護家人的合法權益
.。
★海寧市看守所相關機構
海寧市...地址:海寧市水月亭西路501號
海寧市...交警大隊地址:海寧市其他水月亭西路463號
★海寧市看守所簡介
海寧市看守所創造了23年監所安全無事故的業績,連續14年被評為一級看守所,并榮獲看守所管理機制創新示范單位、公安監管部門執法示范單位等稱號,從2008年開始連續兩次4年被評定為標兵看守所
.。
海寧市看守所以規范化、人性化、信息化的管理,如春風化雨,潤物無聲。
海寧市看守所制定出6萬多字的《海寧看守所崗位執法工作規范》,明確了各崗位的職責、程序、標準和要求,細化了工作內容,將管教民警每天的工作量化為‘二了解’‘六檢查’‘八必做’
.。”
做好看守所內的安全工作不容忽視。海寧市看守所不斷深化應用《在押人員風險評估辦法》,有針對性地對相關高風險人員采取對應的預防、管理、控制和懲罰性措施。
海寧市看守所與海寧市法律援助中心聯合設置法律援助服務站,由全市8大律師事務所的100多名律師輪流到看守所值班,近距離為前來送物探視的在押人員家屬提供法律咨詢。
海寧市看守所根據在押人員的年齡和身體狀況,在原有的女子監區、少年犯監室的基礎上,專門成立了病犯監室和老年犯監室。對這兩個監室,看守所挑選一名經驗豐富的管教民警進行專門管理,并制定了針對性的醫療管控措施
.。
此外,海寧市看守所對在押人員專門制作權利義務告知書,告訴他們享有的合法權利、救濟渠道和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推行在押人員視頻會見,公布聯絡電話,建立在押人員投訴調查處理機制,完善特邀監督員日常巡查和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結對制度等,以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權利。
★體檢中心落戶海寧市看守所
2014年7月,海寧市人民醫院駐海寧市看守所“一體化體檢中心”建成投入使用。體檢中心承擔了長期在押人員的體檢及日常就醫工作,進一步提升了監所醫療衛生社會化工作水平,保障了在押人員的健康權益。同時,在押人員的健康檔案全部實現電子化,管教民警和辦案單位可網上查詢統計任一時段、任一在押人員的體檢數據、異常項目、去醫院復檢記錄和因病拒收原因等事項,實現了與辦案單位的實時信息.享,以此倒逼收押環節的規范、透明,有效解決了辦案單位送押需求與海寧市看守所收押標準之間的矛盾,極大提升了辦案效能
.。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一、朱某不符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要件
朱某不屬于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當然也不符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要件,不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一審判決在朱某財產來源的認定上,存在事實錯誤
在認定朱某不具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要件前提下,辯護人無需論證其他是否存在所謂涉及該罪的事實和證據問題,但從遵循客觀性、嚴肅性的原則出發,辯護人有必要向法庭指出一審判決在上訴人朱某財產來源的認定上存在的事實錯誤,上訴人二審開庭時當庭陳述且向法庭提交書面說明材料,請二審.高度重視。
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當事人不能說明財產來源合法性的,可能會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不能因為不能提供財產來源的線索便否定該財產的存在。一審判決恰恰犯了這樣的錯誤,是對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錯誤適用。
朱某作為.外人士、政協委員積極參加政協的各項活動,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先后在政協全會上提交多件提案,兩次做大會發言,一貫表現良好。朱某工作單位也證明:朱某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能夠團結同志,取得過多種榮譽稱號,獲得過多種獎項,對我市的××事業做出了一定貢獻,建議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
.。
綜上所述,被告人朱某一貫表現良好,沒有犯罪前科,屬于初犯偶犯,辯護人建議人民.依法對被告人朱某減輕處罰,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案
律師接受委托后查閱了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案例、到海寧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到.查閱復制了案卷材料,認為本案系.同犯罪,主要重點有:1、兒子小龔某某是否事前參與了商量。2、父親龔某某在噴藥時說的話,兒子小龔某某是怎么認為的
.。3、兒子小龔某某到現場時,張某是否已經死亡。4、兒子到現場時所看到的情形與其父親打電話時其所想象的情形是否一致
.。5、小龔某某的搬運尸體、清理現場等行為是不是被害人張某的死亡原因、其行為能否認定為法律上的幫助行為。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的大量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去證實
.。
在認真分析本案后,考慮到案子的實際情況,海寧市看守所律師決定為兒子小龔某某做罪輕辯護,理由是:1、大量證據表明,噴藥時,兒子小龔某某認為父親是在說氣話,不是在殺死張某,根本不存在事前殺人商量的問題
.。而且,證據也表明兒子到現場時所看到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與其父親打電話時其所想象的情形不一致。2、兒子到場后,被害人已經死亡,其沒有殺人的行為,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無因果..
.。3、兒子小龔某某的行為的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也是出于對父親的敬畏所做
.。
本案判處緩刑也有其他一些情節,如賠償受害人家屬、認罪態度較好、從犯、年齡小等。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尋釁滋事犯罪
.。
在該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因與王某某就拆遷補償事宜協商未果,據證實曹志將江家臥室玻璃砸壞,損失四十元
.。在該起犯罪中通過卷內事實可見,可以肯定的是該起犯罪無論從犯罪時間、引發犯罪的原因以及行為人的犯罪目的與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他尋釁滋事犯罪均不相同,因此辯護人首先認為這是一起獨立的犯罪,應獨立適用法律對該事實進行評價。依據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中第四條..項之規定,任意毀損財物的,以兩千元價值作為定罪標準。而本起被告行為造成的損失僅有四十元
.。卷內亦無證據證實被告的行為具有多次毀損他人財物的情節、具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節、具有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嚴重犯罪后果,對于一起因協商拆遷補償未果造成40元損失的任意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依法達不到定罪標準,故不能成立
.。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被告人梁某某在訊問筆錄中關于被盜黃銅廢料重量陳述為傳來證據,其證明力應低于前述的證人證言、書證,且孤證不定案,不應被采納。
本案中梁某某供述“之前郭某某就和那個地秤的老板商量好了讓他稱重的時候減少一噸,所以這些盜竊得來的銅廢料在這里稱得的重量是2.4噸,但實際重量是3.4噸”
.。關于稱重減重的細節問題是梁某某聽郭某某說的,屬于傳來證據。梁某某在稱重時并不在地磅現場,地磅程序是由郭某某完成的。傳來證據的證明力低于原始證據,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關于郭某某是否與地磅老板串通在稱重時減少一噸,無其他證據相印證,且梁某某供述本身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尚不確定,又系傳來證據,系孤證,不能以此傳來證據作為定案依據,認定被盜黃銅的重量。
被盜黃銅重量本應由偵查機關偵查、稱量得知,但本案是由受害單位在未經公證或見證、偵查機關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稱重,其真實數據有待二審.重新查證,且由于涉及保險理賠問題不排除受害單位為獲得高額理賠而虛報、多報被盜黃銅重量
.。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從趙某某的行為看:1、趙某某接待周某某等人時,他們與于某某的借款協議已簽署,周某某等人等已經將借款交付給于某某。趙某某在他們之間的借貸中沒有發揮任何作用;2、趙某某在見到王國河時、王國河已經與于某某談妥借款事宜,因為王國河與趙某某認識,王知道趙某某在梟龍公司任職,才讓趙某某替其將12萬元借款轉交給于某某。3、付某某借款376000元趙某某的確參與了,但是在趙某某看來,這完全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他絲毫沒有違法犯罪的目的,因為他自己也把家中所有的積蓄拿出來幫助自己的公司渡過難關
.。
綜上,趙某某主觀上沒有“將所吸收資金用于發放貸款謀利的情況”趙某某根本不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趙某某也沒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觀上,于某某在向周某某等人、付某某借貸時趙某某沒有起到任何幫助作用;在向王國河借貸時也僅僅是在于某某與王國河談妥借款事宜后按照于某某在借條上簽字而已。因此,趙某某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多處錯誤,且故意遺漏關鍵事實。
1、認定“黃某某因擔心自己在引存保利公司1.1億元過程中收受高額好處費的事實暴露,同意了陳某某的要求”,即將東風公司社保中心的2億元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由z某某勇非法套取,用于歸還前期挪用的保利公司存款
.。..,引存保利公司1.1億元過程中我并沒有收受高額好處費,陳某某給我的665萬元是我幫劉炒股賺的錢,一審判決已否定了公訴機關就該665萬元所作的受賄指控。第二,陳某某只對我說幫朋友拉存款為貸款提供方便,根本沒說直接套取這筆存款。
2、認定“為掩人耳目,(我)提出只能提供1億元資金存入指定銀行,需由銀行工作人員主動上門引存資金,銀行存單必須真實等條件
.。”..,從時間上看,我由公司審計部調到社保中心計財科的,總么可能在8月底就答應引存1億元,我既不知道社保中心有沒有這么大一筆錢,更不知道領導會不會批準,簡直荒唐。第二,銀行工作人員對大客戶上門服務是慣例常態,各商業銀行均是如此,竟然成了我“掩人耳目”,非法提供預留印鑒以便z某某勇偽造的證據,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何況上門引存根本就不是我提出來的,這一認定是偏信了口供證言
.。第三,要求銀行存單必須真實恰恰證明了我的真實意愿是要將公款存入銀行而不是挪用給z某某勇。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本案除了言辭證據之外,實際上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公訴人指控周某某收受了14萬預支分紅的主要證據有:周某某本人的供述、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
關于陳某某等人的證言,他們開庭時都出了庭,當庭當著法官的面作了證,陳述了事實,解釋了當初筆錄形成的原因,否定了之前指證犯罪的證言。
辯護人認為,一個案件,幾乎所有的證人都愿意并能夠出庭作證,所做新的陳述也能互相印證,這種情況下,如果還一味的采用原先偵查人員用違法手段取得的筆錄給被告人定罪,那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此外,關于周某某的供述,其實,在偵查階段,整個3月份、4月份他已經改變了供述,在庭審也改變了供述,認為自己沒有收受干股及14萬元錢
.。辯護人認為,周某某這些無罪的供述具有合理性,應該采信。相反有關“認罪”的供述都存在疑點,應該不予采納
.。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首先《價格鑒定結論書》第九條規定:價格鑒定的限定條件是委托方所提供資料的客觀真實
.。而委托方所提供鑒定資料的唯一來源就是被告人單方面口供。因為本案時間跨度長,單憑口供肯定與事實存在差異,因此《價格鑒定結論書》的依據就是主觀的、片面的
.。
其次,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1997年頒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人民.、公安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對于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需要估價的,應當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也就是說只有對于已經扣押、追繳、沒收的物品估價機構才能進行估價,對于無實物的涉案物品,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進行估價鑒定。本案涉及的贓物并沒有被公安機關追繳回來,公安機關僅憑被告陳述就委托價格鑒定機構鑒定贓物價值,沒法定依據。
★海寧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減輕處罰
張某某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一是自動投案:作為本案材料《破案報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張某某主動來到刑偵大隊投案。
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張某某到偵察機關后,主動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此后的供述直至本庭的審理活動也沒有反復,所供述的事實與其它兩被告人的供述一致,證人證言也印證了張某某供述內容真實。
因此,張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7條規定,應當認定為自首,并依法,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張某某處于被教唆和脅從地位,應當按照她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張某某是這個傳銷組織中眾多“家長”之一。這個家由傳銷機構,而非張某某自行建立。發生的本案行為,是張某某執行傳銷機構指令的結果,是傳銷機構的行為!張某某被蒙騙加入,并被“洗腦”教育,這種“洗腦”是標準的被教唆
.。
被騙入這個組織后,如果退出,加盟費是不退還的。如此,為了不致血本無歸被迫留在其中,這當然是被脅迫!
作為“家長”的張某某,與這個家里的其它人員一樣,沒有取得這個機構的任何收入
.。他們交納的所謂加盟費就這樣被騙走了
.。當然得有人對此負責,但絕對不應當是張某某!
這個“家”是傳銷機構組織的,成員是機構指派的,地點是機構選定的,房子是傳銷機構出面租用,房租、水電是機構交納的等等表明,張某某就是一個工具。時至今日,張某某甚至連上一層的真實姓名都不知道,著實可悲!總之,被教唆和被脅迫的張某某,只是傳銷組織的一個工具而已。張某某的行為符合被脅迫,被教唆的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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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沒有領結婚證,事實婚姻可以認定嗎? 一、以前沒有領結婚證,事實婚姻可以認定嗎?(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
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二、事實婚姻的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對辭退重大疾病員工怎么規定的? 對辭退重大疾病員工怎么規定的?一、對辭退重大疾病員工怎么規定的?勞動者換重病病假期間,如果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和
醫療補助金。勞動者病假期間,但是已過
醫療期,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
醫療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
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
訴前財產保全保幾年以后必須解除
訴前財產
保全保幾年以后必須解除?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
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人民
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
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
法院凍結被
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
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解除財產
保全的情況有:1、申請人在人民
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
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2.
目前法律是否認可事實婚姻? 目前法律是否認可事實婚姻?目前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
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
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的區別是什么?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
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
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1、從法律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系,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婚姻法》確認的婚姻關系,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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