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強制履行的法律定義 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另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請求權競合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訴合起訴。 ·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 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包括以下五種: 第一,違約金; 第二,賠償損失; 第三,強制履行; 第四,定金; 第五,其它補救措施。 ·違約責任的法律定義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 ·明示先期違約的條件 構成明示先期違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必須有效成立。 2、明示違約方必須明確地、自愿地、肯定地、無條件地、確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后不履行合同義務。被迫地、含糊其辭地或附條件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不構成明示先期違約。 3、對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即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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