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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江蘇省高郵市看守所位置在揚州市高郵市高郵鎮新城村(沿運河大堤一直往南)。
律師提示:高郵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去高郵市看守所會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面談了解案情,提供刑事辯護、申訴、緩刑、從輕判決等法律幫助。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申請取保候審有哪些主體規定?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人民.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的非法方法獲取的人證是否應當一律排除
根據刑訴法第五十四條..款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我們認為,如果威脅的程度較為嚴重且相當于刑訊逼供的,這種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于威脅程度輕微的,不應當排除;至于偵查人員采用引誘、欺騙的手段很難與偵查謀略相區分,這種情況原則上不予排除,但情節嚴重的,應當排除。例如在郭某毒品犯罪一案中,兩名偵查人員用拍桌子、摔板凳和用其妻女的安全相威脅的方式,逼迫郭某認罪。此外,偵查人員還在押送過程中當著郭某的面談論案情進行誘供,告訴其即便認罪,也判不了幾年。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認為,該案中偵查人員取得口供就應當予以排除
.。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聚眾犯罪
對于聚眾犯罪概念的定義或者概括主要有下面幾種觀點,..種觀點是高銘暄先生等認為,聚眾犯罪是指聚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實施犯罪,這些眾多的人之所以能夠聚集在一起實施犯罪,是由于其中的首要分子進行組織、策劃、指揮的結果
.。第二種觀點是陳興良先生認為,聚眾犯罪是指法律規定以聚眾作為構成犯罪必要條件的犯罪
.。或者如姜先生認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以聚眾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
.。第三種觀點是馬克昌、趙廷光先生等認為,聚合性.同犯罪,又稱聚合犯,即以多數人的聚合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第四種觀點則是吳明夏先生等認為,所謂聚眾犯罪,就是指行為人聚集多人一同進行犯罪的一種.同犯罪形式,它是以聚眾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上述幾種關于聚眾犯罪概念的定義或者概括各有可取之處,同時也有不足之處
.。..種觀點擴大了聚眾犯罪的范圍,因為即使是單獨犯同樣也可以以聚眾的形式實施犯罪,即以聚集眾人的方式進行犯罪
.。這不是我們所要研究的聚眾犯罪,而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聚眾犯某罪”,按這種觀點來理解聚眾犯罪的話,研究聚眾犯罪就沒有什么更大的實際意義了,并且這樣一來也就將聚眾犯罪完全等同于一般.同犯罪,實際上也就失去了聚眾犯罪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空間
.。第二種觀點既強調了“聚眾”這一特征,又強調了聚眾犯罪的法定性,即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這種觀點幾具科學性
.。但是,我們尚不能從其定義中看出聚眾犯罪具有什么樣的性質,這與持此觀點的陳興良先生等對聚眾犯罪的性質的理解有關。第三種觀點則純粹屬于從國外的刑法理論中引進的概念,連聚眾犯罪這個詞都未表述出來。第四種觀點雖然強調了聚眾犯罪的基本性質,但是卻沒有體現聚眾犯罪所應當具備的法定性這一基本特征。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認為,上述幾種觀點雖然是名家所論,但是,這些觀點卻沒有完整地表達出聚眾犯罪這一概念的基本內容和特征。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或者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仍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人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有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申請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發現公安機關、人民.、人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關于搶劫罪的死刑適用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入戶搶劫的;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均可能適用死刑,但并非均只能適用死刑(因為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并不是唯一死刑,而是選擇死刑),也有程度問題。那么,何種程度才能適用死刑呢?理論界對此觀點不一,各地.掌握的適用標準也不一樣。如有的主張嚴格限制在對人身造成重大傷亡以及搶劫銀行、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對于作案手段一般、未采取過激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搶劫案件,即使具有其他一般的從重處罰情節,一般不判處死刑。也有的主張沒有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的搶劫案件不適用死刑
.。有的主張只有在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件中才考慮適用死刑,凡是沒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其他7種加重搶劫案件原則上排除死刑適用。
可見,搶劫致人死亡可適用死刑已沒有爭議,且有最高人民.核準的死刑案例為證。對于其他7種情形如排除死刑適用也有違立法的宗旨,但要嚴格掌握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認為:(l)入戶搶劫的如同時具備持槍、或冒充軍警、致人重傷的可適用死刑。(2)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同時具備以下情節的,可適用死刑:對于多人多次搶劫;持兇器、持械搶劫;搶劫致人輕傷、輕微傷多人,搶劫造成重大影響的;數額巨大的;造成人身重傷或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如數額巨大,致人重傷,持槍或多次搶劫影響一方治安穩定的可適用死刑。(4)搶劫致人重傷的,如系持械、持槍、持刀搶劫或具有重傷的故意、造成他人殘疾的可適用死刑
.。(5)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如因此造成戰爭失利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不及時而造成人員傷亡的也可適用死刑。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同正犯中既遂與未遂并存時應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款規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睆倪@一定義可以看出,.同犯罪是二人以上以.同的犯罪故意和.同的犯罪行為聯系起來的整體,而不是個人行為的簡單相加
.。實踐中劃分.同犯罪的形態,對于正確適用法律,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犯罪中,同樣存在犯罪停止形態的問題,并且由于.同犯罪的特殊性,.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還具有一些特殊性。就.同實行犯而言,由于各.同犯罪人的實行行為互相配合,成為一個.同犯罪行為的整體,所以對他們的行為應從總體上加以考察。一般說來,二人以上.同實行犯罪,部分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對.犯者均應以既遂犯論處。但對親手犯的.同實行犯來說,各.犯者的實行行為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就應分別情況,對完成犯罪者論以犯罪既遂,對未完成犯罪者論以犯罪未遂。如:甲、乙二人打洞越獄,甲成功,乙卻被看守發現以致未能逃脫
.。乙的越獄行為并不因甲的行為完成而完成,也即甲的脫逃不能代替乙的脫逃。強奸行為亦如此。
親手犯又稱親身犯、自手犯,“一般是指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實施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才能實現的犯罪形態,主體與行為之間具有不可分割性或不可替代性是親手犯的核心內容”
.。在強奸罪中應堅持親手犯理論,因為強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性交行為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此種行為必須親身實施而具有不可替代性,應區分.同正犯的既、未遂。這一觀點也為很多法學..所堅持,陳興良先生曾論“在行為犯的情況下,如果由犯罪構成的特點所決定,每個人的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質,這樣,.同實行犯中各.同犯罪人的未遂或既遂就表現出各自的獨立性……只有本人完成了法定行為才是既遂,如果本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法定行為,即使他人完成了該行為,對未完成法定行為的.同犯罪人來說,仍是犯罪未遂”。馮女士也談到“通常情況下,一個.同犯罪案件中的實行犯要么都構成既遂,要么都構成未遂,但是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部分實行犯構成既遂,部分實行犯構成未遂的現象
.。這主要是指親手犯的場合,由這類犯罪的構成特點所決定,每個人的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質……”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瀆職罪
瀆職罪的主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既可以是一般主體也可以是特中國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類主體僅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二罪。二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主體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各具體罪的要求,可分為下列三種情況:1、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例如,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之物損毀、流失罪的主體都是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特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例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四)瀆職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瀆職罪的過失通常是指對待職責不認真,馬虎草率,漫不經心,或者自以為是,肆意狂為,以乞于對違反職責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沒有預先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
.。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控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的標準如何認定
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蛾P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從非法證據存在的情形來看,控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證明的標準視不同情形而定:一是對被告人的供述要證明訊問過程的合法、訊問筆錄的真實;二是對書證、物證的取得存在的瑕疵,要進行及時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
.。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認為,合同詐騙罪僅限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通過下列具體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佐證:(1)虛構單位或者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如盜用他人名義、捏造不存在的主體、利用已被撤銷的主體、企業的承包商與租賃商明知沒有履約能力或清償能力仍以其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編造、作廢的票證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來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欺騙行為,以合同簽訂和履行為準,可以分為簽訂過程和履行過程兩種類型,前者表現為身份虛假和質押虛假,后者表現為履行虛假和攜款逃跑。此外,還包括了其他方法,這一兜底條款可以歸納為:(1)偽造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權利義務繼受人財物的;(2)虛構貨源或其他合同標的,簽訂空頭合同的;(3)誘使、蒙騙對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合同的;(4)利用虛假廣告或信息,誘使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5)假冒聯合經商、投資、合作的名義,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6)通過賄賂簽訂、履行合同的;(7)作為債務人的行為人,向第三人隱瞞未經債權人同意的事實,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違法轉移給第三人,從而逃避債務的。因此,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主要通過行為來體現和佐證。
在司法實踐中,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認為,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和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往往比較模糊,其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與合同糾紛相比,兩者在簽訂合同的目的、簽訂合同時的能力、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的具體表現、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具體原因、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的態度是積極補救還是消極放任上都存在差異。而與民事欺詐行為相比,應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分析,要看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在簽訂合同后和履行前的履行能力情況和準備履行合同的情況、合同履行中實際履行能力和表現及對標的物的處理、發生合同履行糾紛后的未履行事由和補救措施情況、對違約責任的態度等。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確立優勢證據規則
確立優勢證據規則。刑事訴訟法中對優勢證據規則尚無規定,一般認為優勢證據是民事訴訟中的概念?!睹袷伦C據法》(草案)第4條規定了優勢證據規則,即“在民事案件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以優勢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
.。優勢證據是指可能性上的優勢而不單純是證據數量上的優勢。在判斷是否形成了有關特定系爭事實的優勢證據時,法庭應當綜合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節,比較證據肯定與否定兩方面的可能性。”
在英美證據法則和證據理論中,將證明的程序分為九等:..等是絕對確定,由于認識率的限制,認為這一標準無法達到,因此無論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無這樣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懷疑,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決要求,也是訴訟證明方面的最高標準;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說服力的證據
.。在某些司法區在死刑案件中當拒絕保釋時,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決有這樣的要求;第四等是優勢證據,作出民事判決以及肯定刑事辯護時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根據,適用于簽發令狀,無證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審團起訴書和檢察官起訴書,撤銷緩刑和假釋,以及公民扭送等情況;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適用于“攔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懷疑,足以將被告人宣布無罪;第八等是懷疑,可以開始偵查;第九等是無線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為?!?br>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認為,優勢證據制度的核心就是“合理相信的程度”,盡管雙方的證據都有瑕疵,但是一方的證據有優勢,達到了合理相信的程度,就可以認定。在自偵案件尤其是受賄等“一對一”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偵查階段要保證排除合理懷疑比較困難
.。
在開庭審判前,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可以就以下事項向.提交下列申請書:
(一)召開庭前會議;
(二)查閱同步錄音錄像;
(三)偵查人員、證人、鑒定人、..輔助人等出庭作證;
(四)重新鑒定;
(五)調取偵查、審查起訴和開庭審判前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但辯護律師無法取證的證據材料;
(六)調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醫院病歷、看守所體檢證明、體表損傷及衣物損壞狀況的證據材料;
(七)調取證明偵查人員存在非法取證情形的看守所管教民警及同監所在押人員的書面證言。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提出申請后,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起訴部門拒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辯護律師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應向.繼續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應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正如英國學者邊沁所言:“在意圖的結果中,有直接故意的結果與間接故意的結果。當某結果的發生構成行為人決意實施該行為預期的諸原因的連鎖的一環時,該結果便為直接的或直線的結果;與此相反,當行為人實行該行為時雖然發現某種結果,認識到該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該結果的發生不是構成其預期的連鎖的一環,那這種結果便是間接的或附屬的結果。”
或許這種說明更能揭示間接故意的本意。實踐中無論是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對故意犯罪的成立及責任并無影響,因為刑法懲治的犯罪行為絕大多數系故意犯罪(少數為過失犯罪),所以,只有將間接故意與刑事責任聯系起來加以研究,才能突顯其現實意義。否則,沒有必要劃分故意的類型。
▲高郵市看守所律師談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綁架索債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擇一適用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條)與綁架罪(第239條)都是侵犯 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
.。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盡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脅迫或者 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
.。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著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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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欠錢拘留拘留多久
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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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發生糾紛而被公安機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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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留時間不超過20日;如果在沖突中造成對方輕傷或有其它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則屬于刑事
拘留,最長時間為37日,如果沒有被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則以后還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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