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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繼續進行未完成的執行工作。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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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繼續進行未完成的執行工作。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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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簽字可以鑒定嗎 可以申請筆跡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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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共有財產法院可以先查封再分割嗎 對于共有財產法院可以先查封再分割的。財產分割后,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視為自行解除。關于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進行分割,由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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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哪些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情形: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