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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財產屬于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
答:企業經營者的婚前財產,例如:結婚登記之前接受贈與的財產;工資、資金收入;購買的基金、
股票、理財類的保險等;登記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即使結婚登記,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例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二、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包括婚前或婚后投資成立的企業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例如:
商標權、
專利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是指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三、 婚姻財產協議有什么作用?哪些人適合簽訂?
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事實上一份嚴謹的婚姻財產協議是通過書面方式對婚姻中最敏感的財產問題進行了約定,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其性質相當于合同。一但婚姻破裂,可以依據該協議進行資產分割,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特別是涉及公司股權方面的約定,避免因婚姻解體導致公司股權的動蕩;實踐中只要夫妻雙方自愿,任何法定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都可以簽訂婚姻財產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四、 如果
離婚了配偶會分走哪些財產?
答:1、共同財產制下的正常分割。具體包括第三個問題中確定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50%。
2、分別財產制下的分割。如雙方在婚內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所有,則依據該協議進行財產分配。
3、單純的財產協議分割。如婚內一方因出軌或家暴等行為為表示誠意,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如果協議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可能會依據該協議進行財產分割。
4、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原則進行的分割。如果一方在婚內有出軌或家暴等過錯行為,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決過錯方少分財產及對無過錯方一定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五、 婚姻生活中發生婚外情或家暴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果一方在結婚登記后有婚外情達到同居或重婚程度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為,屬于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及對配偶造成人身健康及精神方面的損害行為。如果夫妻到了
離婚程度,那么發生婚外情方及施暴方屬于《民法典》規定的
離婚過錯方,
離婚時有兩種法律后果:1、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配偶提出經濟賠償請求,法院會判決其對無過錯方的配偶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2、少分財產的可能。有以上行為造成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屬于過錯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分割財產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可能會少分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六、如果
離婚了配偶會分走公司的股權嗎?
答:如果雙方在婚前或婚內沒有簽訂關于一方經營的公司配偶在股權方面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如
離婚配偶有權分得經營公司的收益及股權對應的價值,不可以直接分割股權;但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又經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且過半數以上同意則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新股東(此情況只限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此情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六、 如何避免因與妻子(丈夫)
離婚時股權分割糾紛造成公司股
權動蕩?
答:可以根據股權的財產性、人身性的特點,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如下規劃:1、已經是自然人的股東可以與配偶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股權對應利益從其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2、結婚登記前與準配偶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婚后一方名義以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公司等問題做出約定,做到婚前財產的有效隔離,防止因
離婚引起的公司股權動蕩;3、事先對股東
離婚后的
股權轉讓等規定寫入公司章程,有效阻止股東
離婚后配偶進入公司。
八、 什么是財富傳承?哪些人應該了解?
答:廣泛意義的財富傳承包括物質傳承和精神傳承,大眾意義的財富傳承就是物質傳承,是指把個人或者家庭、家族財產安全有保障的傳遞給自己的后代,但實際上一個家族企業的經營理念、一位高凈值人士品德修養的傳承也是物質傳承的必要保障之一。
事實上當家庭資產、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數量級以上,并對資產規劃有想法的人(想讓家庭成員、子孫后代能長期無風險或盡量規避風險的享用資產、子承父業、資產保值、增值及規避不必要的財富風險的所有人)都應該了解和考慮!
九、財富傳承都有哪些風險?財富傳承有哪些工具?
答:財富傳承的風險:1、婚變風險。因婚變導致企業財產、股權分割問題;引發資產嚴重縮水 ,造成代際傳承的隱憂;因婚變內斗,被外人趁虛而入等風險。2、家企資產混同風險。企業發展中若不能做到公私分明,造成企業家庭的財產混同,給企業帶來的巨大隱患。3、股權代持風險。避免親屬、朋友等代持股權產生隨意處置資產;代持人信用危機企業資產被查封;代持人
離婚、去世變賣財產被分割等風險;4、稅收風險。
房產稅和遺產稅及境外資產稅收的相關風險。5、繼承風險。沒有遺囑引發的繼承分爭、有遺囑的會涉及到瑕疵遺囑引發的訴爭、無法合理避稅等風險。6、財富提前繼承的風險。不合理規劃提前將全部財產過戶到子女名下引發的風險。7、無人接班的風險。經營者發生意外、家二代無能力接班或不愿意接班,企業面臨無人可傳的風險。
常用的財富傳承工具有:1、協議;2、遺囑;3、保險;4、家庭信托;5、基金會。以上財富工具的運用需要專業人士或團隊操作。
十、 遺囑有哪些形式?有什么作用?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性嗎?
答:《民法典》目前規定的遺囑有以下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取消了原來的見證遺囑,而且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以最后所立合法遺囑為準。但要注意,每個遺囑在法律上都有嚴格的形式要件要求,如果不事先咨詢專業律師,很可能造成所立遺囑產生嚴重瑕疵導致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
遺囑的作用:可以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愿合理分配遺產,避免不必要的遺產糾紛,自然人立遺囑時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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