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要有上述賠償就需要賠償,如果沒有就不需要。所謂的青春損失、機會損失等等都于法無據!
離婚損害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離婚損害補償的方式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因其是經濟補償,主要還是以金錢為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財產或者房屋不動產的形式來進行補償。
![]() 廣東 陳芝廉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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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劉武律師 |
副主任 執業23年 |
1590513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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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趙洋洋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2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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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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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黃賢柏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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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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