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不起訴的案件,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的工作到此為止。司法工作人員還要做好后繼工作,并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做好幫教工作,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則的要求。
(三)、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訴工作應由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負責未成年人案件起訴工作的人員要具備較高的素質,除對法律知識要精通外,還應具備一定的心理學、生理學、社會學和教育學方面的知識。
(四)、起訴書的內容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長的家庭、社會環境等加以說明。公訴詞要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予以詳細的論述。
![]() 江蘇 王奮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4年 |
1395210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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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陳芝廉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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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唐敏峰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4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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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春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5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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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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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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