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一類事、一類人為對象制定行政規范的行為。其特點是: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后及力,它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以后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舉例說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就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再如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都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現象所做的具有廣泛約束力的行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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