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由當事人和調查辦案人員對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活動。
并非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舉行聽證程序,法律只規定了對部分行政處罰可以舉行聽證,即行政主體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可以舉行聽證。另外,《行政處罰法》還規定當事人對聽證有選擇權,即對上述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也可以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 江蘇 劉武律師 |
副主任 執業23年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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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唐敏峰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4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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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陳芝廉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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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陳建青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2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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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沈培亮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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