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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仲裁委
管轄嗎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仲裁委
管轄嗎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
管轄。首先確定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正常情況下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財產損害賠償都有哪些內容
包括因
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等等,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來賠償。
因道路
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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