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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常州清債公司合法嗎?
律師提示,在法律上,我國一直對討債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通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登記注冊的經營討債業務的公司企業進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不按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常州清債律師認為,橫在討債人員面前的有兩個紅線是不允許逾越的:一個債務人最基本的隱私權;另一個是生命健康權。前者涉及民事責任,后者則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作為一種高風險職業,討債公司很難將自己的討債行為控制在零違法范圍之內。
按照嚴格的法律來講,恐嚇及暴力行為則有可能觸犯《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此外利用恐嚇逼迫債務人交納比本金更多的財產,則會觸犯《刑法》。
因此,清債公司是一個灰色行業,是一個行走在法律鋼絲繩上的風險行業,完全依法則沒有存在的必要,若違法則可能暴力犯罪,建議廣大市民遇到債務糾紛時,應求助于專業的常州債務清欠律師,合法討債,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常州清債律師談常見個人債務類型:
1、個人借錢,有欠款證據(如欠條等),欠債人找各種理由拖欠不還。
2、業務往來公司惡意拖欠貨款、工程款,多次追討不還
.。
3、三角債,欠款一直要不回來。
4、無法找到欠債人或債務人逃避和消失。
5、官司打贏了,欠債人有可執行財產,具備還款條件,但因為種種原因就是執行不了
.。
6、事故糾紛款,責任方一直拖延不支付
.。
7、包工頭或企業拖欠集體工資
.。
8、拿貨不給錢,惡意逃避就是不給錢。
9、不良企業欠款不還,個人具備資產,逍遙法外
.。
10、國有企業一直拖欠貨款不還,即使官司打贏了,照樣拿不到錢。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選擇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
.。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后發生爭議糾紛,爭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案件;二是事后補救
.。即發生合同糾紛后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訴訟
.。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第204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采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
.。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后,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認可后,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執行”。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為了使申請.執行能及時得到批準和順利執行,債權人應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債務人的有關存款、收入、財產的證據,為.提出并實施執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應當執行”。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合同雙方一般都以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
.。這種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為此,債權人在協商還債的過程中,應先爭取辦理文書公證,并在公征的文書中明確所欠債務金額、償還債務時限,抵押擔保的財物或擔保人、計息辦法等事項。這樣,債務償還期限到后,對方當事人如不履行義務,可直接向.提出申請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責任連帶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以法(經)復(1989)1號文件,發出《關于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復》,全文如下:
湖北省高級人民.:
你院鄂法(1988)經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我院和最高人民.《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并沒有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刑事責任后,單位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二)武漢市徑河農工商公司購銷經理部(簡稱購銷經理部)與華中輕工貿易公司(簡稱貿易公司)簽訂合同后,貿易公司按合同約定將30萬元預付款匯給購銷經理部,購銷經理部負責人涂仰善非法占有預付款并用于潛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能代替或免除購銷經理部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于購銷經理部已被撤銷,所欠貿易公司的貨款應由上級主管部門徑河農場成立的清理小組負責返還。
上述《批復》十分明確地指出:企業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責任后,并不影響原單位的債務..;所欠債務的單位若被上級撤銷,上級負有連帶責任,其所欠債務應由宣布撤銷的上級單位負責償還。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追款討債的方略,注意事項
(一)重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
(二)重視擔保期間。《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么期間后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申請執“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
.。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為6個月”,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不再執行
.。對此。債權人不能認為官司勝訴后,就萬事大吉,申請.執行一定要在申請期限內,否則.不予執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只好吃啞巴虧
.。
(四)搞好證據收集。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借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失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請保全證據,人民.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為此,債權人如遇到證人因病危有死亡的危險;物證有因天時或因對方行為有變更、消滅的可能;證人要遠離住所,去向不定的情況,應在訴訟的同時,向人民.申請證據保全。如果在提起訴訟前。某項證據需要保全,債權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采取公證形式保全證據
.。
(五)善于協商調解。《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說,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
.。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采取果斷措施,請求.公正判決.
★常州清債公司律師談清債技巧:
1、利用領導人作當事人去追債
.。領導親自出馬威力大,他們講策略又有指導能力,如能和經辦人一齊去追討債務,可以引起對方領導的重視,互相催促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減少下級敷衍拖賴踢皮球。
2、利用還款保證追債。勤寫法律文書函件追債,并請客戶簽認回執為證
.。
3、巧妙運用釣魚法。這是復雜情況下妙不可言的高招
.。
4、委托追債公司討債
5、責令債權當事人追債有些不正常的業務成為爛賬,系有關人員或因貪小便宜而使公司吃大虧,或因某些經辦人玩忽職守,造成老大難問題,公司領導可以責令經辦人專門追債直到收回貨款。
6、讓財務人員活賬本追債財務人員應對公司業務往來中的購銷調存資金流向、客戶欠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積極支持并參與追債
.。
7、小心詐票核對品項、單價、數量、總價、地址、兌號,以及票據有無錯字,鋼印等有無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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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一般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雖然會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此時由于尚未經過
法院的審判,因此也不能確定其一定就構成了犯罪。所以對于公務員而言在被羈押的時候,一般是不會被開除的,與此同時還要保障其
工資待遇。那公務員羈押期間的
工資待遇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吧。一、公務員羈押期間的
工資待遇是怎樣的按照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公務員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
拘留、
逮捕期間,停發
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
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
起訴或人民法.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不一致該怎么辦?
進入單位工作要簽勞動
合同,離開單位的時候也要簽解除
合同,是因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通過
合同文書形式產生和消滅。現在是民主社會,所以勞動
合同和解除
合同都要求雙方只有協商一致才能生效。但是如果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協議不一致該怎么辦呢?一、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協議不一致該怎么辦?勞動者與單位簽訂解除勞動
合同協議一致即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不能與單位
協議一致的,并存在爭議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并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存在單位過失的情況,勞動者還可以提
起訴訟。二、為.
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后能否反悔嗎
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
協議后能否反悔嗎?民事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向
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大多數情況下,
法院會在做出民事判決前進行庭外調解,化解雙方的民事糾紛,這也是現代社會化解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
協議后能否反悔嗎?下述資料中我們便為您詳細解答相關問題。一、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
協議后能否反悔當事人在
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
協議即可生效。關于能否反悔,實踐中有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可以反悔,
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征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
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承擔?行人經過一個大樓卻被天上掉下來的東西給砸傷了,明明知道嫌疑人是這個大樓的住戶,但是這么多的住戶根本無從找起,但是受害人又不能吃啞巴虧,所以法律對高空墜物傷人作出了詳細規定。下面我們為您介紹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承擔。一、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
一、哪些屬于夫妻一方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一、哪些屬于夫妻一方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婚后男方出錢買房子
離婚后歸誰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
知識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
合同后,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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