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刑事辯護律師專業辦理刑事案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訊問規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人民.,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逮捕: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
最高人民.《關于省級以下人民.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應當征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作出決定。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于結果犯,不論是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還是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都必須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能構成本罪,截至到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但卻出臺了專門針對在礦山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構成本罪的立案標準,可見國家對礦山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視
.。
根據《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這里的其他嚴重后果,既包括經濟損失,也包括非經濟損失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引發“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內的刑事風險: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必須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才能引發本罪的刑事風險
.。對于何謂“重大損失”,《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7條作出進一步規定,即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之前,違法發放貸款和違法向..人發放貸款引發的是兩個罪名的刑事風險,一個是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個是違法向..人發放貸款罪。這兩個罪名的立案標準也是不同的,違法向..人發放貸款,造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個人違法向..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向..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較大損失”;違法發放貸款,必須造成“重大”損失的,才能引發刑事風險,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重大損失”。
《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違法向..人發放貸款罪的罪名,而是將違法向..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作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中一個可以從重處罰的行為方式,同時還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修改為“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
.。至于“數額巨大”與“造成重大損失”具體的標準,有待于有權機關作出進一步的規定
.。在有權機關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之前,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仍可參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即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重大損失”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其行為必須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險程度,才能引發刑事風險。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8條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非法傳銷罪的行為界限
根據修正案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公司、企業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應避免采用上述方式進行運營,以免陷入刑事風險。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非法傳銷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修正案的規定,本罪系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非法傳銷的行為,就可以引發刑事風險。但是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高人民.、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和其他相關司法解釋,不同種類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也是各不相同的,下面分別闡述。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 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予追訴。
(3)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4)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
(5)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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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強迫交易犯罪行為中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如何定罪
市場交易行為本應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則,但就有那么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或精神、肉體的享受,故意違背這一原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手段來達到交易或服務的目的。在實施“強迫”行為的過程中,有的行為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那么,對行為人在強迫交易故意的支配下,所實施的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行為,刑法應如何評價呢?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理論界亦如此。..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強迫交易犯罪行為中,如果致人死亡、重傷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定故意(過失)傷害罪或故意(過失)殺人罪①;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強迫交易罪與傷害、殺人罪之間有牽連..,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于,強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較低,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并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他罪而以強迫交易罪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當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并罰處理②;第三種觀點也認為應實行數罪并罰,其理由是,過去司法實踐中對情節嚴重的強迫交易行為是作為流氓罪處罰的,而1984年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關于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則規定,流氓罪兼犯殺人、重傷、搶劫、強奸等罪行的,應當數罪并罰。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在強迫交易犯罪行為中,行為人為了達到交易的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強迫對方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既符合了傷害罪或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屬于數罪,但如果仔細分析,我們會發現,這種行為它既是行為人成立強迫交易罪的客觀要件,同時又是傷害罪或殺人罪中必不可少的行為要件
.。就“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這一客觀行為而言,既將其作為強迫交易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又作為傷害罪或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就違反了刑法“一行為一評價”、“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
.。
因此,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上述行為,應作為一罪處罰,其犯罪形態屬于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一般認為,牽連犯有三個特征:..,必須出于一個目的;第二,必須是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第三,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
.。上述的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完全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其中,以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的“強迫”行為是手段行為,這一手段行為又觸犯了傷害罪、殺人罪,達成交易是強迫交易的目的行為,行為人之所以能實現交易目的依靠的是以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的“強迫”行為,兩者之間存在著牽連..,所以這里的傷害罪、殺人罪與強迫交易罪構成了牽連犯,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進行處罰
.。雖然,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但是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對牽連犯應從一重處罰,或者從一重從重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并沒有將牽連犯一概作為處斷上的一罪,如,刑法第15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但是,這類犯罪行為中的牽連..與強迫交易犯罪行為中的牽連..是有區別的,這類犯罪行為中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單列出來都構成一個獨立的犯罪,雖然在這類犯罪行為中手段行為的實施是為了目的行為的順利實現,但是,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的牽連..,因此,可以分開來獨立評價,按照各自構成的罪名實行數罪并罰;而強迫交易犯罪行為中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有著手段與目的的必然..,兩者缺一不可,不可分開來單獨評價,只能作為一個整體一次性評價,以一罪定罪處罰
.。
另外,六合刑事辯護律師還想闡釋這樣一個問題,即,如果行為人的強迫交易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由于故意傷害罪(輕傷)的法定最高刑也是三年,那如何分辨孰輕孰重呢?其實,這兩罪還是有輕重之分的,故意傷害罪(輕傷)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強迫交易罪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兩者一對照,就可發現,強迫交易罪除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外,還可并處罰金,因此,相對而言,強迫交易罪的量刑是較重的,可以適用牽連犯的處斷原則。而且,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將強迫交易造成輕傷結果作為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的情節之一,直接以強迫交易罪定罪量刑,而不是適用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來處罰。當然,如果是造成被害人重傷以上的結果,由于處罰上有了明顯的輕重之分,因此,在適用牽連犯處罰原則時是比較容易操作的,這種情況下,強迫交易罪的刑罰一般是被他罪之刑所吸收
.。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法理上分析,還是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強迫交易犯罪行為中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的應適用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定罪量刑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累犯:
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況確定從重的幅度。累犯,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自首:
對于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辯護律師,在閱卷的時對偵查機關作出的筆錄應當具有敏銳辨別能力,具體到訴訟材料細節上,即是“詢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這細節將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情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10%;
(6)犯罪較輕的,又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免除處罰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這一點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五規定的區別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規定的犯罪事實顯著輕微。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立功:
對于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所犯罪行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
【辯護狂律師核心提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被告人在犯罪后具有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
8、對于坦白,應當根據坦白的階段、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提升高質證水平
1、對質證要有正確的認識,不能為質證而質證,對無懈可擊的證據吹毛求疵、故弄玄虛;要深刻認識質證是訴訟活動,是對真理的追求,對法律正義的追求,不是炫耀、做秀的場所
.。
2、質證是對證據本質的評估,是通過法庭論辯決定對證據的取舍,只要證據的基本屬性存在,就應得到法定的認可
.。控辯雙方都不能追求一份證據的外沿和內涵都是完美的,實際上這樣的證據是不存在的,否則法庭質證就會爭論不休
.。
3、對證據質證形成一般有三種:
一是沒有異議,是對證據的認可;
二是有異議,要說明異議理由,有的還要舉證說明,說不出理由的異議,法庭不能采納;
三是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可提出反駁,對異議雙方論辯理由,法庭可以做出裁定
.。一般來說,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大都應該做出裁定,法庭對大部分有爭議的證據不當庭做出裁定,可以說不是一場成功的開庭審理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控方關于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的出示規則
1、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由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本人宣讀,公訴人可以根據需要對其發問,發問時適用對被害人、證人詢問的相關要求。
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未到庭的,公訴人應當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
.。宣讀前,應對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的身份、資質、與當事人及本案的..作出說明,必要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2、播放視聽資料,應首先對視聽資料的來源、制作過程、制作環境、制作人員以及所要證明的內容進行概括說明。播放一般應連續進行,也可根據案情分段進行,但應保持資料原貌,不得對視聽資料剪輯。
播放視聽資料,應向法庭提供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但應向法庭說明原因。
3、聲音資料的出示,可以宣讀庭前制作的附有聲音資料語言內容的文字記錄
.。
4、出示通過計算機處理和保存的證據,應當對該證據的持有人、規格類別、文件格式、提取復制人員、時間、地點和見證人等予以說明,并提供提取復制人員關于該證據數據的文字說明
.。
★六合刑事辯護律師談如何區分“利用職務之便”
這要看對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職務上的便利”的內涵如何理解
.。
首先,有必要明確什么是“職務”,《辭海》對“職務”的解釋為:“職位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這里有兩層關鍵的意思:一是工作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二是擁有“職位”,而不是“職權”。只要是具有一定崗位,擁有一定實際工作內容的職責,包括管理職責和從事具體的業務活動。因此,就內涵而言,“職務”的基本含義是指職位規定應當擔任的工作
.。其一,職務是一項工作,不能與“職權”畫等號;亦即不能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僅解釋為利用職權便利。一般來說,“職權”的含義窄一些,它容易僅與擔負單位的管理職責相聯系。“工作”的含義相對較廣一些,既包括在一定單位中擔當管理職責,也包括從事具體的業務活動。
其次,我們可以從職務侵占罪的立法演變上進行考察。現行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源于1995年2月28日通過的《 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10條,該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這是職務侵占罪的前身
.。可以看出,現行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與《決定》規定的侵占罪在構成要件上除了犯罪主體上增加了“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以外,并無本質上的差別
.。雖然《決定》第10條用了“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表述,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款則表述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這并不能得出現行刑法改變了該構成要件,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排除在職務侵占罪之外
.。現行刑法沒有沿用《決定》第10條的表述僅僅是出于刑法用語簡潔的考慮,并無改變本罪構成要件的意圖,也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理應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基于此,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理解為單位人員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最后,需要明確“主管”、“管理”、“經手”詞語的具體意思。所謂主管,一般是指對單位財物有調撥、安排、使用、決定的權力。所謂管理,是指對單位財物直接負有保管、處理、使用的職責,亦即對單位財物具有一定的處置權。如企業的會計負有管理單位財務的職責
.。所謂經手是指行為人雖不負有管理、處置單位財物的職責,但因工作需要、單位財物一度由其經手,行為人對單位財物具有臨時的實際控制權,而不包括因工作..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單位財物等方便條件
.。
綜上,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必須直接基于行為人的職責而產生,這是刑法對特定主體實施侵犯單位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單獨評價的基本依據,認定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主要看該便利條件是否直接為其工作職責內容所包括
.。具體而言,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都屬于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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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每.
婚前財產婚后繼女有繼承權嗎? 婚前財產婚后繼女有繼承權嗎?一、婚前財產婚后繼女有繼承權嗎?婚前財產婚后繼女有繼承權,但是此時繼女必須要與死者存在扶養關系。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規定了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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