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張家口律師文集 |
基本案情:本案被告張新被訴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一案。被告系高陽縣一名60多歲的村民,2000年該村因占地補償款,村民多次到村委會等地想要咨詢落實清楚,但是從村到鎮到縣甚至到政府,階階受阻,答應好村民們的事情一推再推,原本答應每戶可得8000元的占地補償款,最終石沉海底,連續5年來的村民聯名上訪,也無結果。無奈之下村民們于2006年再次到高陽縣政府想問個清楚,可一連幾個部門的閉門羹及工作人員的無理與不屑的態度致使被告張新等村民氣憤之余與工作人員發生了沖突。 律師觀點: 一、被告人張新的行為性質不具備“沖擊國家機關”的主觀動機和客觀后果[中法網]。 據最高.劉家琛主編的《刑法分則及其配套規定新釋新解》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張軍、熊選國等主編的《刑法罪名精釋》,兩本書在對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構成要件上均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而“聚眾沖擊”是指在首要分子糾集下,多人強行沖闖國家機關。主機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的目的動機就是企圖通過沖擊活動制造事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由于是聚眾性犯罪,因而沖擊活動必須基于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是在實施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刑法分則及其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1798-1801頁)。分析被告人的當時行為,顯然與上述要件不符: 其一、被告人張新到縣政府要求處理本村占地款落實的事實真實,不是為了“制造事端”,“實現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不具備沖擊國家機關罪的主觀要件。 1、張新等所反映的事實客觀存,對此有案卷中關于高陽縣訪局有記錄,證明了張新等反映的事實和情節客觀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確已受理并落實了基本事實,村民分別到鄉、縣、市、省逐級反,但事情經過5年之久尚未正面給予村民落實和回應,結合村民李志當天的筆錄P15頁“我們上次今天我們還是想去找那個縣長處理”。上述事實可知道,該事件發生的根源確系村民所反映的事實5年多未得到有效的解決才發生的,至于村民共同平攤一些上訪經費其目的和動機均系為了解決各自切實利益的占地補償款事宜,并無不當也沒有法律方面的禁止性規定,與本案所定“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法定主觀動機(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差之千里。 另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此張新等行為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中“制造事端”,“實現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的目的動機有著質的區別,其行為當然也不具備沖擊國家機關罪的主觀要件。同時我們也看到了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村民信訪事宜時存在推諉、拖延等現象,致使今天的結果是長期的雙向的互動而至,依據公平、公正、合法、對等的原則,.不能僅僅考量一方的行為而忽略對方的法定職責。 其二、張新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方面,一是行為特征,二是嚴重的損害后果。行為上必須是“聚眾沖擊”,即在首要分子糾集下的多人為了實現“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而“強行沖闖”國家機關[www.hbhongyijixie.com]。 1、張新等人去信訪局未得到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又去縣政府是正當反映問題,他們也不是..次去見那位縣長,更不是為實現無理要求和發泄不滿情緒,根據相關事實在此過程中張新既沒有糾集行為,根據相關證據,其也非首要分子。村民的目的明確就是找一下主管縣長,再一次反映一下基本情況,討要一個確定的落實方案。 2、縱觀整個事件一開始信訪局和政府均沒有有效答復來訪的村民,更沒有給來訪的村民指定一個接訪的場地,信訪條例所指的要在指定的場地信訪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指定一個場地,假設當時政府通過合理的疏導,指定一個接訪的場地,讓村民選代表交談,很可能就不會有今天庭審的存在。這些事實均反映了政府及其部門在處理該事件中存在著不妥之處,也是不爭的事實。另整個過程只有一塊價值120元的玻璃損壞,而且該玻璃的損壞也是政府人員在里擋和外面村民向里推的雙方行為而至,另外鑒定人的資質也存在瑕疵,事后村民也積極賠償了。根據已有證據再無其他物質損失,此玻璃根本談不到嚴重損失。另外當天的事件使政府工作受到一些影響是事實,但被告人是否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不是簡單的以這種結果論。更需要有嚴重的后果,比如政府正在舉辦重要會議或有外事活動等,或有斷水、斷電、阻止出入等行為,該事件在政府駐地持續時間不長,公安民警一到沒有一個村民抗擊抓捕,此可見村民主觀上僅僅是為了解決占地補償事宜,根本上升不到沖擊國家機關的主觀動機。都是一些文盲或半文盲,最多初中文化的老農民如果不是這個事,他們這輩子也不知道什么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退一步說該事國家機關工作確受到了些影響,也只有在被告人等符合本罪主、客觀要件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有罪。 二、被告人張新不應當受到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刑罰處罰。 其一、被告人張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 基于前述的分析和結論可推出,被告人張新參與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對張新行為的定性與處理,可以充分考慮到《治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款二款,第二十三條..款..項和的適用空間。 其二、被告張新年齡偏大身體不好且嚴重耳聾,聽力不健全與人交流困難,不具備成為組織者的生理條件,有村民的證據和其在庭審現場表現可知。 其三、被告人沒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被告人在事發之前,沒有任何違法和犯罪記錄,其人在當地熱心我村民服務品行和口碑良好。 其四、被告人張新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來,通過管教的教育和辯護人的會見時對其法律知識的普及,現張新已對本人的行為進行了深刻地認識和反省。事發至今時間已不短了,而我們政府的形象的負面影響已逐漸消失。 其五、被告張新被羈押前打理承包地30畝和近10匹牲畜。妻子年老多病,(有醫院化驗單)無力看管,現家庭生產經營長時間中止,這對本戶、本村組和家庭經濟收入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同時也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三、該案程序存在不合法之處值得商榷。 其一、高陽縣公安分局未嚴格遵守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及辦案人員回避的相關規定。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等聚眾沖擊的國家機高陽縣政府就是本案的偵查機關高陽縣.的直接領導機關。正是這個被沖擊了的“國家機關的下屬部門”收集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很顯然,高陽縣政府和.在本案中扮演了球員和裁判的雙重角色。另高陽縣.負責人系該縣政府負責司法、公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的副縣長。法律的基本理念告訴我們“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高陽縣政府和.應當回避的法律依據也是明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高陽縣政府是本案中的當事人,該縣.長也是政府主管司法、公安、信訪等工作的副縣長,在履行職務之外,李某當然與本案無關,而一旦涉及到本案,副縣長和.長的身份的就是被“沖擊”的國家機高陽縣政府班子成員和該案的偵查機關高陽縣.的負責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關于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的規定,其在本案中理應回避。而實際情況是本案的偵查工作就是其安排或者同意后所實施,其中的一些重要文書就是其本人所簽署,如“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均有其本人印章,說明其在該本案中是偵查活動的具體安排實施和組織指揮者。其與案件的利害..是極其明顯的,其本人或下屬的任何一個人參與本案的偵查活動都會影響證據的客觀收集和案件能否公正處理,因此應當依法回避[中法網]。 其二、事件發生后偵查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讓政府保安及高陽..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出具體的證據和證言應當依法排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四款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應當依法回避”,同理,擔任過偵查人員的也就不能作為同一案件中的證人,公安機關的上述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按法定程序收集,偵查機關在以上兩方面違法情形的存在,從證據三性的角度,公訴人出示的相關證據都不可被采信。 綜上所述,辯護人的如上分析是針對當天被告人行為性質的認定即罪與非罪而言的,辯護人的觀點也絕不意味著贊同被告人當時的做法[www.hbhongyijixie.com]。恰好相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隨同村民一起到政府找主管領導反映占地補償款的情況并無不當,但在事情發展中的處理上是不當的,有錯自不待言,但有錯不等于有罪,在依法行使權利過程中的過激和不理智行為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有著本質的區別,同時被告人到縣政府反映情況與保安發生沖突,正如人所說的那樣不是單方的原因所導致(雙方都很激動、其中有一位村民倒地是雙方情緒開始激化的結點)。如動輒論罪,結果只能讓人民群眾遇到事情不敢,也不愿再去找政府更加對政府不信任,到時誰也不敢說自己就不會卷入“沖擊國家機關”的法律旋渦,這樣的結果損害的只會是我國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威信,破壞的是親如魚水的政民..,“有事找政府”也就只是會是一句動聽的口號,這樣將與我黨和政府“國依法執政、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背道而馳。我們可看一下該事件的結果是村民被捕,占地補償款可能從此了無音信,官民矛盾進一步惡化。故此我共和國偉大的締造者毛主席為告誡后人,親提一詞“為人民服務”其意深遠!大家都知道唐太宗和魏征的佳話,魏征原在太子建成手下干事,還曾經勸說建成x害秦王。后秦王即位仍重用魏征,一次,唐太宗問魏征說:“歷史上的人君,為什么有的人明智,有的人昏庸?” 魏征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他還舉了歷史上堯、舜和秦二世、梁武帝、隋煬帝等例子,說:“治理天下的人君如果能夠采納下面的意見,那下情就能上達,他的親信要想蒙蔽也蒙蔽不了。直言敢諫的魏征病死后[中法網]。唐太宗流著眼淚說: “人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 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 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 現任國家領導習主席也殷勤的告誡過各級公務人員要“照照鏡子,洗洗澡”。 最后,基于上述事實、刑法、行政法、及我國行政執政基本理念和 的歷史傳統,本辯護人認為被告張新有錯非罪,相信法庭會依法對其作出公證的、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判決。 判決結果: .最終決定在法定刑5年以上的情形之下,只判決被告張新有期徒刑1年。...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畢成律師網站標 簽:法治評論, 行政訴訟 網上搜:畢成律師有理有據依法辯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周邊律師文集: ·x人未遂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張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簡介 ·李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李某某和北京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代理詞 ※相關法律問答: ·山東省聊城市如何選舉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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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