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何麗琴,浙江法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
被告:徐某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
案由: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韓某駕駛出租車在某路行駛送客人(本案第二被告)徐某。15時50分許,出租車到達目的地,被告徐某下車開右后門時與由原告潘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認定被告韓某駕駛客運車輛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下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徐某在下車時開車門未注意車后情況,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原告潘某無責任[中法網]。
原告訴稱:因韓某和徐某的行為造成原告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原告雖是農村戶口,但原告所在的集體土地已經被征收,應該按城鎮戶口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原告雖然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年滿60周歲,但是原告卻一直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
被告韓某辯稱:自己應該承擔強制險限額賠付不足部分的百分之七十的責任,而且不應該賠償誤工費。
被告徐某辯稱:自己應該承擔強制險限額賠付不足部分的百分之十的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不認可原告存在誤工損失,殘疾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標準,其他各項賠償要求過高等。
經開庭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做出認定:
……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誤工費方面,原告主張誤工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其他賠償項目,.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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