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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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6〕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際,現(xiàn)將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規(guī)定如下: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航標、鉆井平臺等設施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業(yè)損害捕撈、養(yǎng)殖設施及水產養(yǎng)殖物的責任糾紛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殘骸、廢棄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臨時或者永久性設施、裝置,影響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責任糾紛案件;
7.船舶航行、營運、作業(yè)等活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責任糾紛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載貨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備品的責任糾紛案件;
9.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1.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13.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訂制、買賣等合同糾紛案件;
14.船舶工程經營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糾紛案件;
15.船舶檢驗合同糾紛案件;
16.船舶工程場地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17.船舶經營管理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線合作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18.與特定船舶營運相關的物料、燃油、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糾紛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糾紛案件;
2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4.船員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含船員勞務派遣協(xié)議)項下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及人身傷亡賠償糾紛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包括含有海運區(qū)段的國際多式聯(lián)運、水陸聯(lián)運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集裝箱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理貨合同糾紛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31.輪渡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2.港口貨物堆存、保管、倉儲合同糾紛案件;
33.港口貨物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4.港口貨物質押監(jiān)管合同糾紛案件;
35.海運集裝箱倉儲、堆存、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36.海運集裝箱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7.海運集裝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8.港口或者碼頭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9.港口或者碼頭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
40.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運輸船舶及其營運收入、貨物及其預期利潤、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對第三人責任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賠合同糾紛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3.以港口生產經營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4.以海洋漁業(yè)、海洋開發(fā)利用、海洋工程建設等活動所用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所用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6.港航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47.港航設備設施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48.以船舶、海運集裝箱、港航設備設施設定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除外;
49.為購買、建造、經營特定船舶而發(fā)生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50.為擔保海上運輸、船舶買賣、船舶工程、港口生產經營相關債權實現(xiàn)而發(fā)生的擔保、獨立保函、信用證等糾紛案件;
51.與上述第11項至第50項規(guī)定的合同或者行為相關的居間、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與環(huán)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fā)、輸送糾紛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糾紛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含水下疏浚、圍海造地、電纜或者管道敷設以及碼頭、船塢、鉆井平臺、人工島、隧道、大橋等建設)糾紛案件;
56.海岸帶開發(fā)利用相關糾紛案件;
57.海洋科學考察相關糾紛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漁業(yè)經營(含捕撈、養(yǎng)殖等)合同糾紛案件;
59.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60.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61.以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設定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除外;
62.為擔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海洋開發(fā)利用等海上生產經營相關債權實現(xiàn)而發(fā)生的擔保、獨立保函、信用證等糾紛案件;
63.海域使用權糾紛(含承包、轉讓、抵押等合同糾紛及相關侵權糾紛)案件,但因申請海域使用權引起的確權糾紛案件除外;
64.與上述第53項至63項規(guī)定的合同或者行為相關的居間、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65.污染海洋環(huán)境、破壞海洋生態(tài)責任糾紛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環(huán)境、破壞通海可航水域生態(tài)責任糾紛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工程建設引起的其他侵權責任糾紛及相鄰關系糾紛案件。
四、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
68.船舶所有權、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等船舶物權糾紛案件;
69.港口貨物、海運集裝箱及港航設備設施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等財產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
71.提單轉讓、質押所引起的糾紛案件;
72.海難救助糾紛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撈清除糾紛案件;
74.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75.港口作業(yè)糾紛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無因管理糾紛案件;
77.海運欺詐糾紛案件;
78.與航運經紀及航運衍生品交易相關的糾紛案件
.。
五、海事行政案件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內的船舶、貨物、設備設施、海運集裝箱等財產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經營及相關輔助性經營、貨運代理、船員適任與上船服務等方面資質資格與合法性事項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1.因不服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漁業(yè)、環(huán)境與生態(tài)資源保護等活動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2.以有關海事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所涉行政管理職責或者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3.以有關海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行政行為或者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權損害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
84.以有關海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行政行為或者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權影響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補償責任的案件;
85.有關海事行政機關作出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行政行為而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案件。
六、 海事特別程序案件
86.申請認定海事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
87.申請承認、執(zhí)行外國海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執(zhí)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海事仲裁裁決,申請執(zhí)行或者撤銷國內海事仲裁裁決的案件;
88.申請承認、執(zhí)行外國法院海事裁判文書,申請認可、執(zhí)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法院海事裁判文書的案件;
89.申請認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無主的案件;
90.申請無因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的案件;
1.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動或者事故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
92.起訴前就海事糾紛申請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油或者申請保全其他財產的案件;
93.海事請求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或者請求擔保數(shù)額過高引起的責任糾紛案件;
94.申請海事強制令案件;
95.申請海事證據(jù)保全案件;
96.因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jù)保全引起的責任糾紛案件;
97.就海事糾紛申請支付令案件;
98.就海事糾紛申請公示催告案件;
99.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
100.與拍賣船舶或者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相關的債權登記與受償案件;
101.與拍賣船舶或者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相關的確權訴訟案件;
102.申請從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償案件;
103.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案件;
104.就海事糾紛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案件;
105.申請實現(xiàn)以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物料、海運集裝箱、港航設備設施、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等財產為擔保物的擔保物權案件;
106.地方人民法院為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委托扣押、拍賣船舶案件;
107.申請執(zhí)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糾紛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案件;
108.申請執(zhí)行與海事糾紛有關的公證債權文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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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規(guī)定
109.本規(guī)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關的工程監(jiān)理;本規(guī)定中的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系指艙蓋板、船殼、龍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機、船用輔機、船用鋼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體結構、重要標志性部件以及專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設備和材料
.。
110.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包含本規(guī)定所涉海事糾紛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
111.當事人就本規(guī)定中有關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糾紛,以侵權等非合同訴由提起訴訟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112.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轄其他案件的,從其規(guī)定或者指定。
113.本規(guī)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公布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27號)同時廢止
.。
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111.當事人就本規(guī)定中有關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糾紛,以侵權等非合同訴由提起訴訟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與環(huán)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fā)、輸送糾紛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糾紛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含水下疏浚、圍海造地、電纜或者管道敷設以及碼頭、船塢、鉆井平臺、人工島、隧道、大橋等建設)糾紛案件;
56.海岸帶開發(fā)利用相關糾紛案件;
57.海洋科學考察相關糾紛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漁業(yè)經營(含捕撈、養(yǎng)殖等)合同糾紛案件;
59.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60.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61.以海洋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設定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除外;
62.為擔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海洋開發(fā)利用等海上生產經營相關債權實現(xiàn)而發(fā)生的擔保、獨立保函、信用證等糾紛案件;
63.海域使用權糾紛(含承包、轉讓、抵押等合同糾紛及相關侵權糾紛)案件,但因申請海域使用權引起的確權糾紛案件除外;
64.與上述第53項至63項規(guī)定的合同或者行為相關的居間、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65.污染海洋環(huán)境、破壞海洋生態(tài)責任糾紛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環(huán)境、破壞通海可航水域生態(tài)責任糾紛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工程建設引起的其他侵權責任糾紛及相鄰關系糾紛案件
110.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包含本規(guī)定所涉海事糾紛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七、其他規(guī)定
109.本規(guī)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關的工程監(jiān)理;本規(guī)定中的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系指艙蓋板、船殼、龍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機、船用輔機、船用鋼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體結構、重要標志性部件以及專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設備和材料
四、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
68.船舶所有權、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等船舶物權糾紛案件;
69.港口貨物、海運集裝箱及港航設備設施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開發(fā)利用設備設施等財產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
71.提單轉讓、質押所引起的糾紛案件;
72.海難救助糾紛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撈清除糾紛案件;
74.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75.港口作業(yè)糾紛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無因管理糾紛案件;
77.海運欺詐糾紛案件;
78.與航運經紀及航運衍生品交易相關的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1.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13.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訂制、買賣等合同糾紛案件;
14.船舶工程經營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糾紛案件;
15.船舶檢驗合同糾紛案件;
16.船舶工程場地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17.船舶經營管理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線合作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18.與特定船舶營運相關的物料、燃油、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糾紛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糾紛案件;
2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4.船員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含船員勞務派遣協(xié)議)項下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及人身傷亡賠償糾紛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包括含有海運區(qū)段的國際多式聯(lián)運、水陸聯(lián)運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集裝箱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理貨合同糾紛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31.輪渡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2.港口貨物堆存、保管、倉儲合同糾紛案件;
33.港口貨物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4.港口貨物質押監(jiān)管合同糾紛案件;
35.海運集裝箱倉儲、堆存、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36.海運集裝箱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7.海運集裝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8.港口或者碼頭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9.港口或者碼頭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
40.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運輸船舶及其營運收入、貨物及其預期利潤、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對第三人責任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賠合同糾紛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3.以港口生產經營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4.以海洋漁業(yè)、海洋開發(fā)利用、海洋工程建設等活動所用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所用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6.港航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47.港航設備設施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48.以船舶、海運集裝箱、港航設備設施設定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除外;
49.為購買、建造、經營特定船舶而發(fā)生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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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與上述第11項至第50項規(guī)定的合同或者行為相關的居間、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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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該不該判死刑 看具體情況定。拐賣兒童,有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才處死刑,包括以下情節(jié):1、拐賣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2、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3、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
被檢察院逮捕后又
取保候審了能緩刑嗎
看具體情況定。是否判緩刑與是否
取保候審沒有關系。《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普通發(fā)票有何區(qū)別? 首先,發(fā)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yè)印制;其他發(fā)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yè)印制。其次,發(fā)票使用的主體不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普通發(fā)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再次,發(fā)票的內容不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除了具備普通發(fā)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第四、發(fā)票的聯(lián)次不同。專用發(fā)票有四個聯(lián)次、七個聯(lián)次兩種,而普通發(fā)票則只有三聯(lián)一種。最后,發(fā)票的作用也.
個人如何開發(fā)票 個人是不可以開發(fā)票的,可以去地方稅務局代開。具體的步驟為:到主管國稅局辦稅服務大廳領取并填寫《代開發(fā)票申請表》一份二、納稅人需要提供資料:1.需出示的資料。申請代開發(fā)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2.需報送的資料。付款方對所購物品品名、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或購銷
合同。沒有戶口的限制,稅率總和大約為8%。《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規(guī)定》第四條專用發(fā)票由基本聯(lián)次或者基本聯(lián)次附加其他聯(lián)次構成,基本聯(lián)次為三聯(lián):發(fā)票聯(lián)、抵扣聯(lián)和記賬聯(lián)。發(fā)票聯(lián),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lián),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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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某某公司的貸?500,因為我現(xiàn)在手上不方便,沒有 我有某某公司的貸?500,因為我現(xiàn)在手上不方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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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被公交車撞到當場死亡勞務派遣合同 在上下班途中被公交車撞到當場死亡勞務派遣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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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了,打電話給銀行。然后銀行說沒法處理了,已 信用卡逾期了,打電話給銀行。然后銀行說沒法處理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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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成盧骨骨折,醫(yī)生診為重度盧腦損傷,做了開盧手術 被人打成盧骨骨折,醫(yī)生診為重度盧腦損傷,做了開盧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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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兒子以前在農村買了農村合作醫(yī)療只有一張卡而今現(xiàn)在
我和兒子以前在農村買了農村合作
醫(yī)療只有一張卡而今現(xiàn)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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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市有5千貨款追討
陸豐市有5千
貨款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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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留地所屬權問題。原分配時四家人為一組進行分配 您好!自留地所屬權問題。原分配時四家人為一組進行分配,其中三家為直系親屬,他們有管業(yè)證,我家沒有,但是三家管業(yè)證上所寫分界線不包含我加的地,那三家想包抄我家地。我有一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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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盤將期貨的馬軍拉進群,怎么樣去維權
我被盤將
期貨的馬軍拉進群,怎么樣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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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過兩次退貨退款現(xiàn)在想退貨退款退貨糾紛讓我重新申 我申請過兩次退貨退款現(xiàn)在想退貨退款退貨糾紛讓我重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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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眼睛被打了挫傷,他媽媽爸爸跟我女兒上醫(yī)院看過了, 一個眼睛被打了挫傷,他媽媽爸爸跟我女兒上醫(yī)院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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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會判給誰?如果不讓女方撫養(yǎng),可以
上訴法院審
離婚后孩子會判給誰?如果不讓女方撫養(yǎng),可以
上訴法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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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樣退出某平臺平臺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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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計件不同意早點離職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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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分戶一定要戶主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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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補繳18的,還要補?7嗎 現(xiàn)在補繳18的,還要補?7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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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4個在KTV門口打架被對方叫安保打了我們這樣 請問我們4個在KTV門口打架被對方叫安保打了我們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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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居民可以在深圳市辦護照么? 揭陽市居民可以在深圳市辦護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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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與商家簽訂合同已交付款項,但是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
請問我與商家簽訂
合同已交付款項,但是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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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給扶養(yǎng)費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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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月出生的可以辦理銀行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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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身份證丟了,有什么隱患嘛 請問我的身份證丟了,有什么隱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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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絡員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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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的,女方戶口不在男方上面,在結婚后幾才蓋房子 夫妻再婚的,女方戶口不在男方上面,在結婚后幾才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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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詢一下做完傷殘鑒定到拿到
傷殘鑒定報告需要多長時間
想咨詢一下做完
傷殘鑒定到拿到
傷殘鑒定報告需要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