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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程序 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原判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其中無期徒刑犯的減刑建議書由所 ·緩刑犯減刑應由哪一級單位申報? 緩刑不是一種單獨的刑種,僅是刑罰具體運用中的一項制度,對緩刑犯減刑是減輕原來所判處的刑罰,同時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期。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12日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緩刑犯減刑應由哪級單位申報的電話答復》中指出,緩刑犯的減刑,應由負責對其考察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公安機關審查后,提請當地 ·不該忽視緩刑犯的減刑 司法實踐中,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很少適用減刑,原因:一是法無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在緩刑與減刑章節中均沒有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予以減刑的明確規定,“兩高”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二是認識不相一致。有人認為,緩刑是一種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原本就在社會上執行刑罰,減與不減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待遇并不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 ·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于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根據刑法 ·哪些犯罪分子享有減刑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 ·減刑裁定的管轄 減刑裁定的管轄,是指減刑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監獄(管制、拘役、宣告緩刑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執行),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期間,具備了“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具備了重大立功表現的規定之一,執行機關應當依照刑法的規 ·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后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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