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是指有資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為了預防可能侵害壞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壞行為的發生或阻止侵害環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壞行為的繼續進行或救濟已經受損的環境公益,而以環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致害者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請求,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審判的法律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主要適用于出現了民事侵權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民事性質的損害,但沒有合適的原告提
起訴訟的特殊情形。針對民事侵權損害,一般是由直接受害人提
起訴訟,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民事侵權行為即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但沒有合乎資格的原告提
起訴訟,公共利益也因此難以得到保障。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自然資源的公有制,對于水體、海洋、空氣、土壤等公共環境要素,普通個人不能行使完整的所有權。行政部門并非
環境資源的當然所有者,其行政管理權也是有限度的。例如,某個企業的排污行為造成環境污染,行政部門固然可以依法對其實施責令限期治理等行政處理,或者依法做出罰款、停產等
行政處罰,直接的污染受害人可以就其個人遭受的損害提起賠償損失等民事訴訟,司法機關還可能對構成犯罪的嚴重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污染環境造成的社會公共利益損害,行為人還應當承擔賠償國家損失等民事責任。問題在于,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受損,誰來擔當原告角色呢?
正是針對公共利益受損而原告主體缺位的情形,公益訴訟制度應運而生,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通過立法授予某些機關、社會組織以原告資格,并通過公益訴訟程序維護公共利益,就是一種法律主體的彌補。。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