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扶養費用經常發生一些爭執,那么這個時候肯定會進行索要撫養費用,索要撫養費用肯定要確定一個法院進行
起訴,因此您想知道索要撫養費的
管轄根據法律如何進行確定?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
離婚子女撫養費糾紛的
管轄
按照我國
離婚管轄的規定,
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于我國的
離婚管轄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
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
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各地法院在級別
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
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
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
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里審理的。
二、
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追索孩子撫養費的
管轄地的確定一般是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即在地域
管轄方面,有支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享有該案的
管轄權;在級別
管轄方面則需要根據具體撫養費的數額的大小來確定。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撫養法律關系中,在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撫養法律關系不再存續的情形下,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在被撫養人尚處于被撫養期間,即使該撫養費的拖欠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法律對被撫養人請求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仍應保護。但如果被撫養人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如滿十八歲以后再要求其十八歲以前的撫養費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
撫養權利主體僅為未成年,即只有當子女處于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狀態下時才有具有被撫養人的身份。當子女成年或者有獨立生活來源時即失去了被撫養人的身份,此時撫養費用已經喪失功能,不具備保護利益。因此給付撫養費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截止到被撫養人年滿十八周歲或獨立生活。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索要撫養費用的
管轄一般情況下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
起訴的,因為這是根據我國法律確定的一般原告就被告是一致的。當然還有些特殊情況需要具體的來確定
管轄。具體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