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即開發商沒有按照房屋買賣
合同中的約定日期來交付房屋,但在某些情況下,開發商不會構成逾期交房。具體在實踐中應怎樣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呢?開發商構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擔
違約責任,而購房者在簽購房
合同時應如何約定逾期交房的
違約責任,現在就讓我們為你詳細解答這兩個問題吧。
一、怎樣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
關于
房產開發商的逾期交房,基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1)因
建筑沒有完工而違反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的交房時間。(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違反買賣
合同中的交房時間。(3)因沒有取得《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違反買賣
合同中的交房時間。(4)出現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也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5)在交付房屋時,房屋沒有達到《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所應達到的使用條件,購房者拒絕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別約定的,可以退房)。(6)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有補充條款約定的,但因開發商沒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7)
合同有約定的,按
合同約定
執行。
二、如何約定逾期交房的
違約責任
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
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購房者入住;一種是房屋實際并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
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
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按
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
違約、賣方逾期交房;(2)賣方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
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
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
違約金。開發商逾期交房勢必會影響購房者的買房心情,也是對購房者合法權益的損害。而為了防范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約定逾期交房的
違約責任條款,在出現逾期交房的情況時,嚴格按照
合同的約定來要求開發商承擔
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拒絕,那么購房者可以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
起訴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