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看,引發勞動
合同糾紛的情況大體分為三種。可能就是在簽訂勞動
合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說最后解除勞動
合同的過程當中,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用人單位和員工這一方針對勞動
合同的問題發生了糾紛。但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來解決勞動
合同糾紛的。那么,關于勞動
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于勞動
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因訂立勞動
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
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
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
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
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
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
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
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
合同無效。
③發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
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
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
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發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
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
合同無效,并按無效
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2、因履行勞動
合同而發行的勞動
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
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
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
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
合同中一方
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
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
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
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
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3、因變更勞動
合同而發生的勞動
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
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
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
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4、因終止勞動
合同而發生勞動
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
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請求,對
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
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
合同期限屆滿,勞動
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
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
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
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
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
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
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
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
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5、因解除勞動
合同而發生勞動
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
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
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
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
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
合同規定。
④把握
違約與解除勞動
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
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違約在先引起的,
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
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
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
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
合同則是非法的。
首先要看具體是因為什么原因而引發的勞動
合同糾紛,因為我們在這里不可能詳細的介紹各種各樣的引發勞動
合同糾紛的原因,整體的概括了一些引發勞動
合同糾紛的時候的處理辦法。您可以對照著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