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征地補償條例的內容包括什么?
您都知道的是,各個省份的征地補償條例都是不一樣的,也正是因為這樣,老百姓對于征地補償條例的內容并不熟知。但是另一方面,征地補償卻又涉及老百姓的最大利益。因此,遼寧省征地補償條例的內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遼寧省征地補償新政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第二十三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條、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用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第二十五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
執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
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村民委員會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同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征用土地除了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采取其他安置辦法。具體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的計算公式
(一) 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三)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補償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遼寧省征地補償條例的內容包括了土地補償費用標準以及安置補助費用標準。這兩種費用都有具體的計算標準,比如說,安置補助費用需要根據該土地之前三年的均生產值確定。可能您對于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