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是多少?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人民的維權意識被越來越多的人重視,大都不外乎兩種,一種是人身傷害,另一種則是財產賠償。而在報案的過程中,則分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兩種,而刑事案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比前者要大得多,公安有關部門對其調查也會格外重視。為極力避免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時,公安機關會及時立案偵查。那么,刑事訴訟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是多少?就和我們來看一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fā)布)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
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
管轄范圍就應當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
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應在7天內,我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理應享受到所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責任,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拿好法律這把利器來維護我們的權益,當你對這把利器不知道怎么使用時,建議咨詢相關方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