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
海事部負責什么案件具體內容是什么
海商
海事部門實際上是處理,關于海商
海事的案件十分復雜。下面由我們為您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
合同糾紛案件、
海事執行案件、其他
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四大基本海上事務的部門。當然,在如今海上貿易發達的今天整理出海商
海事部負責什么案件的具體內容。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包括: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
建筑物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海上或者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賠償案件;
(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損害賠償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10)其他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
合同糾紛案件。包括:
(1)水上貨物運輸
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
合同糾紛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
合同糾紛案件;
(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
合同糾紛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
合同糾紛案件;
(5)租船
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
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承包
合同糾紛案件;(6)船舶代理
合同糾紛案件;
(7)貨運代理
合同糾紛案件;
(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
合同糾紛案件;
(9)海員勞務
合同糾紛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撈
合同糾紛案件;
(11)拖航
合同糾紛案件;
(12)海上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
保險、船舶
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
保險等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3)海上運輸聯營
合同糾紛案件;
(14)其他海商
合同糾紛案件。
3、其他
海事海商案件。包括:
(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裝卸設備、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
(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
(7)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
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
(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
(10)海運欺詐案件;(11)法律規定由
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4、
海事執行案件。包括:
(1)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
執行的案件;
(2)
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的案件;
(3)申請
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4)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
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
海事法院承認、
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
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5、
海事請求
保全案件。包括:
(1)
海事請求權人為
保全其
海事請求權,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
(2)
海事請求權人依
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由于海上貿易與世界各國有著密切的聯系,還可能與其他國家的法律交織,如遇到具體的案件無法解決時,可以咨詢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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