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通過出讓這種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那么我國公民都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將土地這種無形資產的利潤最大化。但同時,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法當中也規定所有的土地出讓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因此有一部分公民在土地使用權即將到期以后,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規定土地出讓年限到期怎么辦?
一、在我國規定土地出讓年限到期怎么辦?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
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可以這樣說,目前我國并沒有哪一條明確的法律針對土地出讓年限到期怎么辦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實際上大多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都可以自動續期。比如說像我國公民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由于到期以后也沒有什么強制性的要求,所以大多數公民甚至都有可能覺得土地使用年限是無限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