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在哪
起訴?
一、一般民事訴訟在哪里
起訴?
⑴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
起訴;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向該單位所在地法院
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而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區域內,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
起訴。
⑵為了方便原告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下列三種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
起訴,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經常居住地法院
起訴:
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
⑶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下列案件應向法律行為地或糾紛發生地的法院
起訴:
①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
起訴;
②對
合同糾紛,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法院
起訴;如果書面
合同中已有協議,講明發生糾紛要向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
起訴,只要這一協議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則可以按協議的約定
起訴;
③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訟,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
海事損害事故,為追索損害賠償后訴訟,應向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
⑥對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應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法院
起訴。
⑷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三種案件應向專屬法院
起訴:
①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起訴;
②對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應向港口所在地法院
起訴;
③對繼承
遺產的訴訟,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法院
起訴。對原告準備
起訴的案件,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按法律規定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選一個去
起訴。
如果已經向兩個法院
起訴了,應該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
起訴后,該法院發現不應由本院受理,這個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將此案移送到有
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對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幾個法院發生了爭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民事訴訟就是利用法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當生活中遭遇民事糾紛,不宜沖動解決,充分利用法律維護個人的利益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對于普通人來說,不知道民事訴訟在哪
起訴,對民事訴訟流程,注意事項不了解不清晰時,應當及時咨詢律師或法律顧問。